环境犯罪法益概念的多层次解读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yin_st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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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书记强调多次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指向。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而环境问题所引发的权利公平、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对刑法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如何通过特有的方式、在不破坏刑法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将环境问题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就必须要寻找一个媒介将二者连接起来。环境法益恰好可以充当这个媒介。本文依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三大部分作出阐释。第一部分具体指出目前我国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司法困境,并简要阐述环境法益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作用。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当前环境法益研究的差误。当前我国学者对环境刑法法益的界定大体有三种倾向,一种是将环境法益进行形式化的倾向,另一种是站在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替换法益主体的倾向。还有一种是人类中心环境法益观的改良即“折衷说”。这三类法益倾向虽然在某些方面为解决环境类犯罪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但是其并没有发掘到环境犯罪法益的实质,不利于我们正确的认识环境犯罪的本质。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与分析,提出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下对我国环境法益的解读。即环境刑法法益的建构应当基于以下三个原则:(1)反对法益概念的僵化与形式化;(2)以当代主流环境伦理观为依托--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3)环境刑法保护法益应体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本文提出一种三层次结构的环境法益概念:第一层次是基于现实危害性的直接法益,指个人或社会集合体遭受环境污染类犯罪直接威胁的,可预见且可直接计算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这是环境刑法法益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侵犯这类法益的行为在犯罪客观要件形态上以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为主。第二层次是由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导出的间接法益,是以风险社会概念为基础,可能因破坏物种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行为而遭受难以直接估算具体损失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利益。这是环境刑法法益的主要间接表现形式。侵犯这类法益的行为在犯罪客观要件形态上以抽象危险犯为主。第三层次是基于法益精神化理念产生的环境法益,主要是以严重无视公序良俗的方式实施的包括虐畜、污损等行为可能侵犯到的人类共同环境道德与价值。这类法益本身缺乏实体性利益基础,在不同的刑法观视野下,会带来诸如犯罪圈设定以及刑法谦抑性等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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