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房屋需求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导致在房屋交易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恶意违约行为,而且违约种类呈现出越来越新颖的趋势,使得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囊括其情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房屋交易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制度中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院基于惩罚行为人的恶意违约行为而给予被告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赔偿判决的制度。立足于我国房屋买卖交易中出现种种恶意违约行为而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损失的问题,着眼于因我国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房屋买卖市场发展混乱的现状,急需一部法律来规制房屋买卖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完善《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且从适用主体、适用客体、适用情形以及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完善,构筑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有效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代的起源,运用比较研究法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他域外国家中的应用,取其精华,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房屋买卖中的适用。适度拓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房屋买卖中的适用范围,将其主体扩大至所有恶意卖房人,将客体扩大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的房屋,将惩罚性赔偿金额调整的更加合理,将惩罚赔偿金额分为房地产企业和个人来对待,明文列举惩罚金额的考量因素,在购房人所受损害这一考量因素中,提出建立损害等级制度和赔偿系数制度,更好的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房屋买卖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