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析——从管理层信义义务的角度出发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sqc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析。可变利益实体,即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可变利益实体模式指代的是一种针对境内企业的特定海外上市方式。其最早是由于新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过程中使用。因此又被称为“新浪模式”。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协议方式而非传统的股权方式对第三方企业进行控制,并通过该种方式达到其上市目的的方式。目的在于一是采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企业因融资的需求和其境内融资渠道的匮乏的矛盾导致其需要寻求海外上市。二是由于国内法律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相关特定行业。   公司的管理层应当是对公司采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上市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具有决定权力的特殊群体。管理层根据信托法的一般信义义务原则对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公司管理层须向公司股东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管理层须向股东承担忠实义务。其二管理层须向股东承当勤勉义务。风险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说,是一种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并且在更多的场合讨论风险会将事件限定在不幸事件。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中涉及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者和公司以及股东和管理者。公司与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监管者所拥有的绝对权力对公司在市场中的行为存在着风险,即合法性风险。管理层擅自决策本身就构成一项股东投资公司的风险,即管理性风险。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合法性风险表现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海外上市手段,尽管存在的违法可能,监管部门对其会有有别于一般上市监管的考量,从而造成该模式合法与否的不确定性。尽管面对由于监管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意图使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上市的企业对海外上市地的证券市场依然充满期待。根据信义义务的要求,公司管理层不应放弃合理的商业机会,而同时也不应冒险并置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于险地。   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管理性风险突出表现在“支付宝事件”中。在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下的互联网企业中,代表创始股东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有更强的控制力,且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下所签订的协议的控制关系较弱,因此投资性股东会面临其所对公司的投资遭到公司管理层任意处置的管理性风险。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应当体现在公司管理层应当忠实的履行其义务。同时投资股东的权利也可通过加强投资股东的知情权方式保护。
其他文献
过失相抵规则旨在更好地去衡平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本应该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更为特殊的保护,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却直接以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一环,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程。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
立功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裁量制度。自古到今,我国一直流传的有立功受奖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历朝历代的相关法律制度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规定了立功制度,但
代孕作为一种新的人工生殖技术,自问世之时起就引发了各界学者的争相讨论。代孕一方面冲击着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又能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纵观国内外关于代孕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