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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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逐渐向城镇化转型。农民脱离农村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到农民进入城市安家定居,城镇化用地不足已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渐放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在当前经济环境之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化程度非常低,1984年我国才首次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引导性的在安徽芜湖、广东南海等城市展开局部试点探索工作,发展至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已经在我国很多地区广泛试点,但受制于法律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式混乱、制度安排无序、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隐形流转现象普遍,“小产权房”问题层出不穷,依然没有改变行政化流转的局面,在公共认可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急需通过市场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国家政策虽充分肯定了在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市场地位。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并未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界定,亦缺乏对入市收益及分配的有关规定。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地方着手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相关制度,但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相当混乱,收益的形成及分配程序、收益分配主体、政府是否应当参与分配、农民如何分享入市收益、集体收入如何内部分配等关键问题不甚明确。因此,在完善当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相当必要,建设及和创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是其核心和关键。当前,收益分配制度的合理构建能够协调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公平和效率。为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问题,首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保证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而界定地方政府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及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最为关键。其次,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考虑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即赋予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地位,也要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最低限价制度、土地税费制度,实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最终,通过微观层面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的引导,加强入市前后土地使用人权益保障,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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