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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征地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成为目前农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之一。在中国,土地问题历来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由政府征地引发的纠纷集中反映了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关系,从而具有超越经济和社会性的政治意义。基于此,本文以Q市H区为例,对因征地引发的纠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运用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其性质、根源和后果,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第1章首先从国家权力与农民权利关系的角度系统地梳理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征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国家推行的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同、参与和支持,这使国家政权获得了空前的合法性。在土地改革的进程中,为了解决国家建设用地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出台了有关土地征用的法规。这些法规虽然对征地的程序等规定的非常简单,但是明确了对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者实行土地调换,并且注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体现了对私有土地产权的尊重。
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改革所形成的“耕者有其田”很快被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所取代,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被剥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造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1960年代初国家调整了土地政策,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的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这一时期的征地制度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利益为首要条件,在征地程序中强调被征地者的参与。
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这极人地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改善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征地制度中国家强化了非农用地的管理权限,对征地补偿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征地的强制性大大加强,被征地者的政治参与力度下降。
第2章首先对调查个案征地纠纷的情况作了总体介绍,然后对征地纠纷进行了分类。
调查发现,1990年代末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H区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社区组织、开发商、基层政府等)因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有关权益问题发生的争执、矛盾或纠纷也随之而来,并呈现出增长态势,已经成为当地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从纠纷主体的角度看,H区的征地纠纷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征地农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的纠纷。这类征地纠纷所占比例较大,约为征地纠纷总量的45%左右。纠纷主体是被征地农民和社区干部,纠纷方式一般表现为干群当面争执、联名信访、集体上访、冲击政府等,纠纷原因多是由于社区组织或干部侵犯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而引起,因而极易引起民愤,产生群体性事件。二是被征地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这类征地纠纷所占比例大约为征地纠纷总量的30%左右。其纠纷主体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群体(或少数个体)和开发商;纠纷方式多表现为聚众阻挠施工、阻塞道路、群体械斗等,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缺乏诚信等。三是被征地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这类征地纠纷所占比例大约为征地纠纷总量的25%左右。其纠纷主体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群体(或少数个体)和基层政府;纠纷方式一般表现为联名信访、集体上访、聚众阻扰施工、冲击政府等,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低、落实不到位等。
第3章首先分析了征地纠纷的性质,然后从利益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征地纠纷的根源,最后指出了征地纠纷的政治社会后果。
征地纠纷的实质是政治问题,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因为一是在当代中国,土地问题的实质仍然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二是尽管在征地纠纷中被征地农民、社区组织、开发商和基层政府等当事人之间表现出多维复合关系,但最终都演变为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和冲突。这是由现行征地制度决定的、无法化解的结构性矛盾。在现行制度下,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通过“征收”这一行政化的手段进行。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是政府和农民在征地问题上直接发生了关系。因此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发生纠纷,农民抗议和斗争的矛头很容易直接指向政府。
征地纠纷的大量发生表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即作为国家地方代理人的基层政府自身的利益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发生了矛盾甚至是冲突。其根源在于基层政府受自身利益驱使,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任意解读“公共利益”,大兴征地之风,并利用现有法律和制度所赋予的合法土地征收者的角色和组织权力优势,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竭力扩大自己的份额,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而农民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影响现有的制度和公共政策,在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时,往往用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形式,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冲突显性化。
征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已经造成了社会失序,甚至引起了基层政府与农民的直接冲突,造成了局部政治不稳定。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上访、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一些群体性事件甚至直接针对政府。从长远来看,征地纠纷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会带来农民失地又失业等问题,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给政治稳定带来更大的威胁。
第4章探讨了防范和化解农村征地纠纷的相关对策。
首先,树立现代执政理念,改变落后思维方式。要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从根本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必须创新执政理念,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还要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公正理念、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保障权利理念和贯彻程序理念等。
其次,完善征地制度,从源头上解决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的制度性障碍。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二是消除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市场歧视,完善土地市场制度。三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限制征地范围。四是对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的规定应有利于农民的长远生计。
再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组成部分,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等。
复次,扩大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使其更好地表达利益诉求。一是要完善征地程序,扩大信息公开,在征地的审批、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等环节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程序性权利。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形成自发式、合作式的谈判组织。三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要对公共教育资源匮乏的农村地区实行倾斜性政策,在建设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突出农民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政治参与教育和培训制度。
最后,建立专门的征地纠纷协调裁定制度,有效地化解征地纠纷。建立征地纠纷协调裁决制度,一要在立法上明确征地纠纷协调裁决制度的法律地位;二要明确征地纠纷协调裁决的受案范围;三要建立专门的征地纠纷协调裁决机构;四要完善征地纠纷协调裁决机制与司法救济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