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自成立以来,吸引外资的成绩举世瞩目,己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投资额不断增长,截止2008年底,中国与东盟国家双方相互投资额近600亿美元。东盟各国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中国也与东盟十国除缅甸外的泰国、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文莱九国签订了鼓励和相互投资保护协定,在东盟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为进一步统一管理外资,规范投资者的行为,并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接轨,CAFTA《投资协议》呼之欲出。CAFTA《投资协议》于2009年8月15日尘埃落定,并于2010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因此,,加强对该协议的研究,提高我国对东盟投资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出我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促进国内和东盟两个大市场发展,争取合作共赢的发展局面,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本文立足于CAFTA《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规则设计,选择若干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一些完善《投资协议》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投资协议》的概况,包括缘起、出台背景及产生的影响、法律性质、特殊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中国-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包括中国对东盟投资现状及特征、东盟国家对中国的投资现状及特征。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章依次对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透明度、制度安排等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法律评析。第四部分针对CAFTA区域投资规则,试指出《投资协议》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法律策略,包括: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渐进式推行国民待遇;推进投资便利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第五部分结语指出中国缺乏影响区域投资规则形成的经验,中国可将《投资协议》签订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运用到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APEC)等区域投资规则成型的过程中,将未来可能在多边层面提出的投资规则首先在区域层面进行尝试和试验,积极引导未来多边投资规则的走向,争取中国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投资领域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