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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律史的研究在民族史学、民族法学、法律史学等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民族法律史研究却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民族法律史的总体研究有余,而具体民族的个别研究却显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或民族政权的国家(或官方)立法研究较多,民族固有法或传统法的研究则非常不足。作者选择本文论题,其意既在弥补不足,填补学术研究中的空白,也试图从论证中探索出某些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的历史价值。 为了全面、有效地阐明主题,作者在引言部分就文章采用“国家法/民间法”二元法制模式作为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作了解释,对其形成、含义、内容大致作了阐述;此外,也对文章论题所涉及的地域及历史背景作了简单说明。总体上,本文从一个较宏观的界面探索了清代时期主要是维吾尔民族聚居的回疆地区所存在的二元法制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全文分四部分,共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着力考察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家法”在回疆的适用。作者认为,回疆地区的“国家法”体系除《回疆则例》外,还应包括《大清律例趴《大清会典》及其事例和各部院则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且从法律渊源角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但它们在回疆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差异明显。文章主要从司法角度考察了回疆“国家法”的适用情况,指出国家法在司法上更主要体现为对回疆严重刑事案件的控制和管辖。 第二部分,作者从民间法的角度观察清代回疆地区民间实际运行的法律—“回疆旧例”,指出其核心或本质就是伊斯兰教法。文章简要介绍了伊斯兰教法,并将之与“回疆旧例”作了比较。考察伊斯兰教法在回疆的适用时,作者注意到回疆民间存在伊斯兰教法的传统司法机构——宗教法庭,它适用伊斯兰法的规定,事实上行使着回疆社会民事案件的司法裁断权。 在第三部分,作者受黄宗智先生著作中研究方法的启发,从两类法制间存在互动关系的角度考察了回疆社会的司法运作,得出结论:回疆社会刑事司法领域在两类法制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可以称之为“中问领域\ 它存在的根本原因,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寻求,分别为社会控制方面、传统司法体制方面和法制问的互补性方面. 最后,在余论部分,作者在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制情况作了反思之后,转而对当代社会的二元法制现象进行了思索.作者认为,当代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似乎可以从清代回疆的法律变迁中得到一些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