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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相应的集资诈骗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轰动一时,从2007年被逮捕后便深受全社会关注,其诈骗数额高达7.7亿,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将吴英判处死刑。吴英被判处死刑引发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社会界的集体讨论.本罪并不是一个特例,只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之下,获得的关注超越其他类似的案件。这不禁引发思考,集资诈骗罪作为一个侵犯财产的经济型犯罪,配置了过高的刑罚是否合理。特别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刀阔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全部属于经济型犯罪,但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指引作用似乎在表态,本罪相比于其他经济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合理的刑罚配置能够起到有效遏制犯罪的作用,因此分析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配置有利于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目前我国对本罪的刑罚配置以财产刑与自由刑为核心,对于社会危害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死刑,其中又以自由刑适用的范围最广,比重最高,财产刑尽管在适用范围上也广,但由于本身属于附加刑的因缘,其处罚力度不及自由刑,可见在我国对于集资诈骗的刑罚配置上,是十分严厉的。但是,本罪作为一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配置了如此严厉的刑罚是不合理的,处罚经济犯罪最好的手段就是财产刑或资格刑,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其经济能力与经济自由达到惩罚与预防集资诈骗犯罪。死刑与自由刑,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达到此种效果,但是重刑主义的高成本低回报不利于我国刑事法律完善与司法实践。因此应当在实践中转变思维,重点采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从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向限制犯罪人的经济自由转变。研究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配置由吴英案件入手,先简要分析本案的量刑,以及引发的刑罚配置上的争议,然后介绍集资诈骗犯罪刑罚配置的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分别指出本罪财产刑配置,自由刑配置以及死刑配置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立法司法审判上的一些完善意见,在财产刑配置中,加重罚款数额,增加倍比罚金制以及单独罚金制度;在自由刑配置中,降低最低法定刑并引入社区矫正;死刑配置应当废除;本罪考虑引入资格刑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