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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扭送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建立健全我国的扭送制度,能弥补我国主要依靠法定专门机关来打击犯罪的不足,充分调动广大民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进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打击犯罪的司法效率。然而,由于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扭送制度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公民对该制度难以把握,出现了一系列见义勇为者“流血亦流泪”及恶意侵权等行为,这极大地挫伤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使得扭送制度逐渐成为摆设。故此,本文拟对我国的扭送制度进行初步研究,为健全扭送制度的立法提供粗浅的建议。全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通过目前我国的驾车撞劫匪案件频发引出,为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出罪路径,学者提出了四种路径:正当防卫扩张化、自救行为立法化、抓捕行为规范化以及扭送行为规范化。通过比较,本文支持扭送行为的规范化。然后从著名的“张德军案”入手,分析这一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扭送行为应有定位这一主曰。第二部分简要分析扭送行为的基本内涵,厘清扭送行为与当前我国刑法中逮捕、正当防卫、自救行为之间的界限。然后通过对比国内外扭送制度的相关立法实践,分析我国扭送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分析扭送的主体和对象。首先对现行法律中扭送的主体范围进行厘定,然后分析外国公民、无公民身份人能否成为扭送的主体,在确定扭送主体的范围后,分析扭送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对象的分析中,笔者引入了对“准现行犯”、“一般违法行为人”、“证据”能否成为扭送对象的思考。在对扭送目的的分析中,笔者分析了扭送主体的主观目的、扭送与自救行为的竞合、举证责任以及在扭送中发生认识错误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扭送主要妨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应当从时间和暴力两个角度对扭送进行限制。扭送的时间限度,分别从抓捕阶段和扭送阶段两个阶段进行分析。扭送全过程都具有暴力性,通过对扭送的暴力程度的变化曲线来分析扭送各个过程中的暴力限度。超过暴力曲线的行为则属于超过不必要限度的不法侵害行为,被扭送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五部分讨论扭送的接收与处置。主要分析扭送的接收机关应当如何审查扭送行为的合法性,当出现错误扭送时应当如何追究责任,以及扭送中出现损害结果时应当如何进行补偿和赔偿。第六部分是本文的总结,简要地表达了笔者对于我国扭送制度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