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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非可再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发展经济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忽视由此带来的各种矿山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其他问题。本文从矿山环境问题开始分析,指明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直接危害,以及矿山开采结束后矿区土地废弃问题。从中分析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管理权不细化,责任没有明确,中央和地方权力分界模糊;利益原因包括只顾发展经济,忽视环境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民生问题;执法原因包括执法权过于分散,难以形成统一调控;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治理矿山环境缺乏资金支持,缺少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经验。由此得出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法学含义角度入手,建立该制度不仅可以督促矿山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清洁的生产方式,还可以为矿区环境治理提供充足的保障资金。另外从政策和法律角度看,建立该项制度也是必要的,根据环境法“谁受益、谁治理”原则确定保证金缴付的主体及治理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同时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等国治理矿山环境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议,从法律、政策、监管、保险、税收等方面不断完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基金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完善保险体系,建立“重大责任事故险”把矿山环境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坚持清洁生产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从源头上减少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可能性。明确各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责任细化、分工明确。建议国家在税收方面对环境治理成果突出的矿山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除此之外还创新提出建立“环境公益彩票”制度,借鉴福彩、体彩的模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希望能从以上各方面得出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