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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事实上处于强大地位。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国家行政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其职权的广泛性和经常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可能限制乃至于剥夺公民享有的自由与权利。事实上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潜藏的问题,正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最大顽疾。公安机关在我国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得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更具有代表性。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公安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公安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样,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性。首先,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发生在公安行政管理领域中,与实现行政目的直接相关;其次,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再次,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二是强制性。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并非公安机关执法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才由公安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实施。这里的强制性并非一种主观上的威慑力量,而是客观上实际使用的手段;它不依赖人们在认识上的认从和接受,而表现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直接运用和对义务人的强迫。三是执行性。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行政法义务。具体来说,它在原则上并不追加当事人新的义务和要求,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由非事实状态转化为事实状态。 解决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争议,是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关键。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具体实施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框架,对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必定会为探索和改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