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转变。家庭关系中,人们对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案情也变得复杂多样,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部分夫妻提出了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我国《婚姻法》有着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相应约定,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规定,对于夫妻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须以离婚为前提,否则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予以受理。这也使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时无法寻求法律救济。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及时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内受侵害一方不能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这一空白,同时也明确了婚内财产可以分割的两种情形。虽然该解释的出台是我国法律对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其突破了传统的夫妻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分割这一束缚,更为有利地保护了婚内财产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处于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但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相比较,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远远不能解决现代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和学习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从而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完善我国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篇论文从以下三个部分来论述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通过介绍一起近几年发生的婚内财产分割的案例,归纳出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案例中所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接着就国内外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现状就行分析比较,找出我国此项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下文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增补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针对目前此项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前文的总结分析,提出完善立法和对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增补的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