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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民事审判31年,处理过数千件民事纠纷,最难忘的是我差一点枉顾法理要解除一对姑表兄妹的婚姻。
1979年,姑表兄妹荷花(化名)和刘双(化名)按农俗举行婚礼,但没登记。2008年,3年多未与家人通音讯的荷花以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开庭那天,荷花聆听了刘双深情的陈述,望着哭成泪人的一双儿女,百感交集,申请撤诉。
针对荷花的撤诉申请,合议庭在讨论时起初认为应裁定“不准撤诉”,但在究竟应适用哪条法律时却有三种不同意见:1.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应移送民政部门宣告俩人婚姻关系无效;2.判决俩人婚姻关系无效;3.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随着讨论的深入,合议庭意见最后又归为“准予荷花撤诉”。因为它牵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上述最高法院之规定,换句话可以理解为:“1994年4月4日前,当事人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有效,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婚姻,这是其一。其二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29年中,我国先后有两部《婚姻法》出台,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后者于2001年作了修改,即现行适用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对1980年前的婚姻行为没有约束力,即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评判其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的触《婚姻法》。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刘双与荷花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属“从习惯”规定范围,而当时的社会习俗是“侄女随姑亲上加亲”。因此无论从最高法院上述规定,还是俩人同居时的《婚姻法》,其行为都没违反法律,应准许撤诉。
我与合议庭成员避免了一例判决不当案,彰显了司法公正,而后者,恰恰是众多和我一样的法官的执著追求。
1979年,姑表兄妹荷花(化名)和刘双(化名)按农俗举行婚礼,但没登记。2008年,3年多未与家人通音讯的荷花以俩人婚姻系父母包办、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开庭那天,荷花聆听了刘双深情的陈述,望着哭成泪人的一双儿女,百感交集,申请撤诉。
针对荷花的撤诉申请,合议庭在讨论时起初认为应裁定“不准撤诉”,但在究竟应适用哪条法律时却有三种不同意见:1.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应移送民政部门宣告俩人婚姻关系无效;2.判决俩人婚姻关系无效;3.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随着讨论的深入,合议庭意见最后又归为“准予荷花撤诉”。因为它牵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上述最高法院之规定,换句话可以理解为:“1994年4月4日前,当事人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有效,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事实婚姻,这是其一。其二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29年中,我国先后有两部《婚姻法》出台,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后者于2001年作了修改,即现行适用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对1980年前的婚姻行为没有约束力,即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评判其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的触《婚姻法》。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刘双与荷花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属“从习惯”规定范围,而当时的社会习俗是“侄女随姑亲上加亲”。因此无论从最高法院上述规定,还是俩人同居时的《婚姻法》,其行为都没违反法律,应准许撤诉。
我与合议庭成员避免了一例判决不当案,彰显了司法公正,而后者,恰恰是众多和我一样的法官的执著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