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强奸之入罪界限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jJJ0126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婚内强奸”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以婚内强奸论罪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对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后,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
  【关键词】婚内强奸;入罪
  婚内强奸从“丈夫的完全豁免”到现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被承认,其历程是艰辛而漫长的,至今,在我国,婚内强奸能否成立以及成立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仍无定论。
  从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到女权主义的觉醒,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渗透到家庭生活的夫妻关系中。但是,家庭暴力、虐待、婚内强奸仍旧潜藏在社会很多家庭中,由于婚内强奸有关中国传统本身就讳莫如深的“性”话题,加之涉及家庭隐私及夫妻关系,使得很多受害妻子常年忍受身心痛苦而羞于启齿。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和现代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婚内强奸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婚内强奸第一案的“王卫明”(化名)案,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对王卫明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参考,同时也为婚内强奸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理论界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婚内强奸无论是从犯罪主体还是侵犯客体,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性的不可侵犯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丈夫只要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妻子实施性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二、否定说
  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即是包含对婚内性生活的一种认可,性生活是合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丈夫无需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征得妻子的同意。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而对其实施性行为,在遭到妻子反抗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也不应视为强奸,因为如果婚姻中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强奸那么势必将会使婚姻处于一种危险的不稳定状态。
  三、折中说
  折中说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若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强制性行为的暴力已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是虐待,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是这样认定的。另一种则认为,在合法婚姻关系出现特殊情形的期间,例如分居或是正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保护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即使是“婚姻”这种合法的、特殊的关系也不能抹杀妇女的这一权利,并且,婚姻本就是“平等”民事主体基于双方自愿形成的一种“平等”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存在古代所谓女子是男子的附属品,女子要顺从、依附男子这种“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关系,因而,男方不应理所应当的认为:作为妻子的女方有“完全”的义务配合丈夫的性行为,而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性生活是夫妻生活必然包含之内容,“性”是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也是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可以凌驾于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的性自主权利之上。
  笔者认为,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都不能在维护女性性自主权的同时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首先,肯定说不附任何条件地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若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无疑会出现“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既然是能走到一起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必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间日常的争吵或摩擦无可避免,“肯定说”这种不加任何条件的完全将强奸罪与婚内强奸对号入座,势必会出现妻子由于一时意气将丈夫告上法庭,日后后悔使丈夫遭受法律追究的情形,或是女方一旦心中稍有不顺则抬出“刑法”这个本应是社会秩序最后防线的法律手段来惩治丈夫,这无疑也是放大了妻子的正当防卫权。
  其二,“否定说”将合法、有效的婚姻等同于妻子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丈夫性行为的无限承诺无疑是将婚姻的内涵放大了,男性不能仅凭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为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辩护,男性的强奸行为也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被一概豁免。婚姻当然包含夫妻双方的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代表妻子要不附任何条件地同意丈夫的一切性要求,女性性自主权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性权利义务并不矛盾,不能只强调男性在婚姻中的权利、女性的义务,而忽视了女性也有性自主权不被侵犯的权利,丈夫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
  第三,折中说与“王卫明”案的法理观点似乎不谋而合,王卫明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正处于特殊时期,是在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发生的,很明显,虽然判决尚未送达,但法院已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说明《婚姻法》对离婚所要求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之条件已达成,在此情况下王卫明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性行为已无“合法婚姻”的保护伞,被认定为强奸无可非议。抛开折中说中分居和离婚的特殊状态,若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对妻子实行了性行为,那应该如何认定,难道这种“非特殊状态”的女性性自主权就可以不被保护了吗?就要因为合法婚姻状态的存在而屈从了吗?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的构成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婚内强奸中“婚内”当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承认的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具有事实婚姻的实质而不具备“合法婚姻”之本质的“婚姻”关系主体双方(无效、可撤销婚姻),若男方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当然可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无须纳入婚内强奸之考虑范围。并且,“合法婚姻”双方当事人必然符合“婚姻”的年龄条件限制,即男方是年满22周岁的男性,女方是年满20周岁的女性,而年满22周岁男性必然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求。理论研究中有人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反对将婚内强奸入罪,也有人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私密性,而建议新增“婚内强奸罪”并设置为自诉罪名,这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阻力也给立法提出了难题,刑法以其谦抑性成为保护社会秩序、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随意更改,随意增删罪名有将制定、修改法律视为儿戏之嫌。并且,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一般的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其给女性的身体及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婚后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应得到保护,不应因为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况且丈夫若在婚内若对妻子实施暴力伤害、虐待等行为都可以构成相应犯罪,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强奸行为反而不被追诉,也不符合法理。既然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可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考虑到合法婚姻关系本就包含双方性生活权利与义务,因此可以对抱有特殊心态(考虑对方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丈夫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美国的新泽西州的法律肯定了非正常婚姻期间发生的强迫性行为,其他大多国家立法都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态度。毕竟,婚内强奸涉及婚姻关系和太多复杂的情感因素,取证也非常困难,并且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如果盲目、冒进地处理婚内强奸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穩定和家庭的和谐。
  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除了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已经承认的在特殊婚姻状态期间的强迫性行为外,对于正常婚姻状态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思对妻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实施的性行为的认定,一方面要求丈夫有对妻子实施过明显违背妻子意愿的暴力性行为,并且要求取证更加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更加强,证据也不能局限于普通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一方面的证词(实践中存在被害人身体不存在挣扎反抗痕迹,但是一口咬定对方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情形),要充分考虑双方感情现状、行为人手段、被害人证词和身体伤痕,综合得出结论。
其他文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
从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同志亲笔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开始,到2012年2月27日中宣部召开的“践行雷锋精神”新闻发布会,传承和弘扬了“雷锋精神”,多方面举措确保了“学雷锋
摘 要:在本文中主要结合下料机重复定位精度检测平台而分析信号检测系统的设计情况,并对其硬件结构以及软件模型而作出介绍,其中硬件结构主要包括的模拟信号调理、数字信号隔离和数据采集,而软件则结合LabVIEW 的技术对信号的采集、处理以及显示、存储等。  关键词:labVIEW;信号检测系统;设计;研究  随着工业智能装备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厂投入智能装备生产线,实现精确、高效的运作。甚至在一个控
本文结合当前高校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现状,分析了贫困大学生心理问题对就业的影响,提出了缓解贫困生心理问题、提高贫困生就业竞争力的几点建议。 Based on the current
一、艺术多元化的内涵rn艺术多元化从本质上讲是由艺术相对独立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艺术的个体性存在决定了它的多角度多指向,而不是单一的一元指向,艺术的合流状态是艺术近
【摘要】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进行调查取证活动而采取的非常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到案件侦查终结提起诉讼都要充分的考虑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的权利,以人权保护的价值指导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过程。  【关
【关键词】大众传媒;话语权;审判独立;问题思考  一、引言  话语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大众对于社会现象的“说话权”、“解释权”以及“发表权”。有学者给话语权作这样的定义:话语权是“公民有就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大众传媒对法院监督具有良好正当性,其有利于满足社会大众知情权,有利于案件审判在更广泛的阳光下进行。但也应当看到,在大众传媒话语权影响下,审理中的案
摘 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应用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有优势,对加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概述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阐述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设计原则,对机械设计制造中的自动化技术应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设计原则;应用;发展趋势  一、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概述 
“色彩构成”作为艺术设计学科的基础课程,是十分重要的,但其教学模式几十年来几乎一成不变,早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对该教学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