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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交易环境下的遗失物的物权归属。从价值层面看,该条秉承了近现代以来民法兼顾遗失人所有权保护和受让人交易安全的立法精神,但是该条的语义不明,引发了对该条的理解上的歧义,并由此导致遗失物权利归属的不明确和对遗失人权利保护的不利;而且没有对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特殊动产做例外规定。对其不足,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