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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 月,我院申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以苏北为例》课题,选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已经大为提升,相比之下,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日显不足。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害人因被犯罪侵害后,不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救济,生活陷入困境。法律应当进一步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成为和谐司法的要求。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情况
1、课题的提出及国外情况:
最早开始被害人援助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和荷兰。1979年,全美被害人援助机构诺瓦在美国成立。到1991年,美国各地已有600多个被害人援助机构。在英国,全英被害人支持协会于1979年成立在荷兰,1989年,荷兰全国各地有75个被害人援助机构。其中三分之一是独立的,其余的设置在福利部门或警察机构
在美国、英国和荷兰的影响下,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兴起被害人援助运动。这些国家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威尔士、苏格兰、西班牙、法国、墨西哥、阿根廷、比利时、克罗地亚、以色列、德国等。现在,被害人援助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扩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外发达国家被害人援助方面已有二三十年的经验。相关研究和实践都非常发达。
2、我国目前这一课题研究情况:
在我国,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被害人没有应得的经济补偿,可能产生仇恨心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对被告人无能力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予以必要的国家救助,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而提出的构想。在2006年11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在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要求。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1条“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中,也专门提出了“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见,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曾经说过:“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介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甚至连字也不认识的农村居民。”肖扬说:“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与这种迫切的社会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在理论研究方面步履蹒跚。国内对于被害人权利和救助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在我国,青岛市和淄博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目前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等地的若干城市已经在进行试点。
实践方面,已经有一些地方城市在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路径和方法,并且取得了一些地方性经验。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6日出台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福州市中级法院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增加数额。浙江将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资助打赢官司“困难户”。为有效改善司法已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浙江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让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不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资助打赢官司的“困难户”。
苏北地区各个城市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5年春节期间,某地312国道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11人、伤9人。肇事者被起诉至法院后,从一、二审及多次申诉复查的情况看,案件判定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承担主体、数额均是正确的,多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但因肇事司机已判重刑、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主对近百万元的赔偿款无力支付,案内暂不能解决被害人的诉求,致使多个未实际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多次上访,要求兑现判决这是一起发生在青岛市的特大杀人案件。
犯罪分子吕世乐在2004年11月23日,与邻居苏某家发生纠纷后,将苏某夫妇杀害。因害怕罪行败露,又杀害了在苏家按摩治疗的5名妇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世乐判处了死刑,并对被杀害的7名受害人亲属以刑事附带民事作出判决,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90万元。罪犯吕世乐依照法律判决及时执行了死刑,可如何让吕世乐给予赔偿?此案的审判长吕效学和法官王东来到吕世乐家中时发现,吕家仅有一栋上百平米的旧房屋,一辆破摩托车。
由于吕世乐的父母离异,吕跟父亲一起生活,家境贫寒。可这起案件,由于受害人苏某家开了“按摩治疗”房,无工商执照,5名受害妇女的亲属均认为是无照经营,政府监管不力,政府应予赔偿。尽管法官向受害人亲属讲明,被告人犯案属责任自负,但这些受害人家属仍以上访纠缠。青岛市中院十分重视这一棘手的杀人案件,及时向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和市中级法院组成的“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领导小组”汇报。经过研究,决定向受害人亲属发放每人3万元的救济金。
3、检察机关对主一课题的研究情况:2008年5月9日,由江苏检察系统发起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研讨会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来自山东、北京等十余省市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将介绍各自的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与思考。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实践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大精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可以更加具体地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检察机关注重保护人权的形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高检院刑事申诉厅还专门有一个课题组在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就此进行立法。这几年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穿整个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我们通过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们两级检察机关一共办了救助案件八件,救助家庭九个,发放救助金5.9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苏北地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
1、徐州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的一些实践。
丰县检察院进行个案救助。办理的被害人毛女,15岁,十年前被别人收养。2001年至2007年间,其养父毛吉廷和养兄毛凤垒在丰县宋楼镇前李楼村其家中,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将被害人毛女奸污。案发后,公诉期间,法院认为,对被害人的养兄处以缓刑,把毛家对被害人的抚养状况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考查内容,这样可以促使毛家提高对被害人的抚养质量。这样的判决有利于被害人的成长。但是,检察院认为,第一,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心理上,被害人绝不能接受毛家;因二被告均要科以刑罚,毛家也不可能真心地容得下被害人。第二,把毛家对被害人的抚养状况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考查内容,于法无据。第三,判处缓刑,刑罚畸轻,难以收到应有的社会效果。结果,2008年6月5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毛吉廷有其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毛凤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开始对被害人毛女救助,过程一波三折:2008年4月21日,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丰县公安局移送的该案卷宗,4月25日,与丰县妇联联系,反映该案被害人的情况。丰县妇联积极回应,寻找可以收养被害人的家庭,因被害人年龄较大而无果。该案起诉后,丰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丰县民政局联系。民政局认为,在解除被害人的收养关系后,为提供有效救助,关键是认定被害人的孤儿身份。经民政部门查证,确定被害人孤儿身份的证据不足。经丰县院牵头努力,被害人的救助措施包括:(1)、民政部门给予被害人每个月200余元的最低生活保障。(2)、被害人已成为丰县第二职业中学的一名学生。被害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每个农村户口职业学生每年1500元的资助费用、学杂费的减免。学校承诺,通过一年课堂教育后,送被害人到南方企业实践,至其独立走上工作岗位。(3)、丰县公安局大沙河派出所履行被害人未成年期间的监护责任。(4)、在被害人学习期间,丰县人民检察院定期走访、慰问被害人。
2、泉山区检察院形成一项制度。对特困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他们设立制度保障、注重社会效果、得到区委领导重视、专门有基金经费保障。在救助基金设立发放工作中有一整套制度的保障,对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其它检察院也在积极有益探索。
目前,我院正在对连云港、宿迁、盐城、淮安等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进行调研。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情况
1、课题的提出及国外情况:
最早开始被害人援助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和荷兰。1979年,全美被害人援助机构诺瓦在美国成立。到1991年,美国各地已有600多个被害人援助机构。在英国,全英被害人支持协会于1979年成立在荷兰,1989年,荷兰全国各地有75个被害人援助机构。其中三分之一是独立的,其余的设置在福利部门或警察机构
在美国、英国和荷兰的影响下,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兴起被害人援助运动。这些国家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威尔士、苏格兰、西班牙、法国、墨西哥、阿根廷、比利时、克罗地亚、以色列、德国等。现在,被害人援助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扩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外发达国家被害人援助方面已有二三十年的经验。相关研究和实践都非常发达。
2、我国目前这一课题研究情况:
在我国,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被害人没有应得的经济补偿,可能产生仇恨心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对被告人无能力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予以必要的国家救助,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而提出的构想。在2006年11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在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要求。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1条“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中,也专门提出了“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见,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曾经说过:“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介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甚至连字也不认识的农村居民。”肖扬说:“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与这种迫切的社会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在理论研究方面步履蹒跚。国内对于被害人权利和救助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在我国,青岛市和淄博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目前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等地的若干城市已经在进行试点。
实践方面,已经有一些地方城市在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路径和方法,并且取得了一些地方性经验。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6日出台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福州市中级法院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增加数额。浙江将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资助打赢官司“困难户”。为有效改善司法已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浙江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让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不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资助打赢官司的“困难户”。
苏北地区各个城市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5年春节期间,某地312国道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11人、伤9人。肇事者被起诉至法院后,从一、二审及多次申诉复查的情况看,案件判定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承担主体、数额均是正确的,多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但因肇事司机已判重刑、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主对近百万元的赔偿款无力支付,案内暂不能解决被害人的诉求,致使多个未实际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多次上访,要求兑现判决这是一起发生在青岛市的特大杀人案件。
犯罪分子吕世乐在2004年11月23日,与邻居苏某家发生纠纷后,将苏某夫妇杀害。因害怕罪行败露,又杀害了在苏家按摩治疗的5名妇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世乐判处了死刑,并对被杀害的7名受害人亲属以刑事附带民事作出判决,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90万元。罪犯吕世乐依照法律判决及时执行了死刑,可如何让吕世乐给予赔偿?此案的审判长吕效学和法官王东来到吕世乐家中时发现,吕家仅有一栋上百平米的旧房屋,一辆破摩托车。
由于吕世乐的父母离异,吕跟父亲一起生活,家境贫寒。可这起案件,由于受害人苏某家开了“按摩治疗”房,无工商执照,5名受害妇女的亲属均认为是无照经营,政府监管不力,政府应予赔偿。尽管法官向受害人亲属讲明,被告人犯案属责任自负,但这些受害人家属仍以上访纠缠。青岛市中院十分重视这一棘手的杀人案件,及时向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和市中级法院组成的“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领导小组”汇报。经过研究,决定向受害人亲属发放每人3万元的救济金。
3、检察机关对主一课题的研究情况:2008年5月9日,由江苏检察系统发起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研讨会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来自山东、北京等十余省市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将介绍各自的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与思考。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实践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大精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可以更加具体地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检察机关注重保护人权的形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高检院刑事申诉厅还专门有一个课题组在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就此进行立法。这几年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穿整个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我们通过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们两级检察机关一共办了救助案件八件,救助家庭九个,发放救助金5.9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苏北地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
1、徐州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的一些实践。
丰县检察院进行个案救助。办理的被害人毛女,15岁,十年前被别人收养。2001年至2007年间,其养父毛吉廷和养兄毛凤垒在丰县宋楼镇前李楼村其家中,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将被害人毛女奸污。案发后,公诉期间,法院认为,对被害人的养兄处以缓刑,把毛家对被害人的抚养状况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考查内容,这样可以促使毛家提高对被害人的抚养质量。这样的判决有利于被害人的成长。但是,检察院认为,第一,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心理上,被害人绝不能接受毛家;因二被告均要科以刑罚,毛家也不可能真心地容得下被害人。第二,把毛家对被害人的抚养状况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考查内容,于法无据。第三,判处缓刑,刑罚畸轻,难以收到应有的社会效果。结果,2008年6月5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毛吉廷有其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毛凤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开始对被害人毛女救助,过程一波三折:2008年4月21日,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丰县公安局移送的该案卷宗,4月25日,与丰县妇联联系,反映该案被害人的情况。丰县妇联积极回应,寻找可以收养被害人的家庭,因被害人年龄较大而无果。该案起诉后,丰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丰县民政局联系。民政局认为,在解除被害人的收养关系后,为提供有效救助,关键是认定被害人的孤儿身份。经民政部门查证,确定被害人孤儿身份的证据不足。经丰县院牵头努力,被害人的救助措施包括:(1)、民政部门给予被害人每个月200余元的最低生活保障。(2)、被害人已成为丰县第二职业中学的一名学生。被害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每个农村户口职业学生每年1500元的资助费用、学杂费的减免。学校承诺,通过一年课堂教育后,送被害人到南方企业实践,至其独立走上工作岗位。(3)、丰县公安局大沙河派出所履行被害人未成年期间的监护责任。(4)、在被害人学习期间,丰县人民检察院定期走访、慰问被害人。
2、泉山区检察院形成一项制度。对特困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他们设立制度保障、注重社会效果、得到区委领导重视、专门有基金经费保障。在救助基金设立发放工作中有一整套制度的保障,对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其它检察院也在积极有益探索。
目前,我院正在对连云港、宿迁、盐城、淮安等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