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律学者论两岸关系暂行条例》在台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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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蔚理海峡两岸联合律师事务所联合主编的《大陆法律学者论两岸关系暂行条例》一书,已于1989年11月中旬由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在台湾公开出版发行。这是40年来在台湾公开出版的第一本大陆法学家著作。它的出版发行,标志着海峡两岸法学界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1989年初,在台湾岛内外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台湾当局推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这是台湾官方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两岸关系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可以说条例草案集中反映了现阶段台湾当局对于两岸关系问题的总体心态和具体方策,它的公布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华人世界的广泛关注。1989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台
其他文献
<正> 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要求对之绳其以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是我国《刑法》尚未规定滥用职权罪,因此对那些严重的滥用职权造成侵权的行为进行指控就没有刑事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虽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滥用职权罪,但对滥用职权的几种特殊情形在其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滥用职权侵权行为可谓形形色色,多种多样,有些是现行《刑法》尚未包容的。笔者曾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侵权的行为有意识地作了些调查研究,接触了很
<正>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法纪案件,是指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其他部分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涉及刑法分则二十多个条文。刑法颁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些规定办理了大量案件,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现有条文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问题较多。为解决这类问题,给立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修改依据,最高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笔者参加了此项调研,现就有关内容,扼要论述如下:
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刑事法律专业进修班198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办,共有60名年富力强的各级负责的法官入学深造。本刊特辟专栏,约请这些法官就刑事法制方面的一些前要问题撰稿笔谈,以期促进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这一期本专栏的中心议题是关于如何正确运用刑法惩治腐败的研讨。此外,对这些法官所撰写的其他方面的文章,本刊也在其他栏目里择优刊用。
<正> 据笔者审判实践所见,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近年来日趋严重,挪用公款的案件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挪用数十万、上百万元的已不鲜见,最大的竟达上千万元。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与之作斗争,是当前运用刑法惩治腐败方面的一个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创立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科学地单独设立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发展,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但是,由于该项
<正> 受贿犯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它严重地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国家的安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目前,严厉打击受贿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是党和国家清除腐败、整顿党风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要打击受贿犯罪前提是必须发现犯罪。"两高"的《通告》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立的举报制度无疑都是发现犯罪的重要措施。但是,受贿犯罪是各种犯罪中最不容易被发现、司法机关最不容易掌握侦破线索的一种犯罪。目前投案自首的受贿犯罪分子,很多是由于犯罪线索已被司法机关察觉,而
<正> (一)"财物"的外延问题从当前各国立法情况看,贿赂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财产性利益,一方面为非财产性利益。至于以何者作为犯罪的贿赂内容,各国立法者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有的国家(苏联、美国、意大利、西德、泰国、新加坡等国)法律规定贿赂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有的国家(保加利亚、法国、奥地利等国)法律规定贿赂内容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
<正> 从语言表达的意义上说,所谓不作为受贿,是指主体没有作为就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其实,"不作为"仅指渎职这一面,而受贿还是作为的。既然知道名不符实,为何要以"不作为受贿罪"命名?笔者意在唤起人们对此类案件的高度注意。因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以放弃职务责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案件有一定数量,然而均因缺乏研究漏掉了相当一部分。(一)不作为受贿罪的概念及其行为特征
<正> 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及至当代,这种发展变化显得尤为剧烈,刑事立法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出现若干新的发展趋势。时值我国正准备全面修改刑法,本文拟在概览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历史特点的基础上,着重揭示当代世界刑法有关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新趋势并结合我国情况进行评析,以期能对我国刑法的修改有所裨益。犯罪的过失是刑法中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在古代法律中,主观罪过屡被提及。这一时期,过失犯罪在刑事立法中的地位表现出以下特点:(1)主观罪过,应该包括过失,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
<正> 自1988年6月拙著《司法精神病学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际》一文发表以来,在全国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赞成与反对的都不少。对于我们的基本观点与方法,公检法系统的同志表示赞同者多,但在司法精神病学界尚有不少争论。本文试就当前刑事案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一步加以补充阐述,以期推动这场争论的深入和发展。
<正> 一死刑是一个古老的刑种,可以说它与人类文明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死刑条款众多且处死方式残酷多样,是古代法律的共同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仍然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条款。死刑犯就是因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剥夺生命权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