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和“it”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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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施光亨先生在《说"它"》一文中曾对"它"的出现频率做过统计,在他的82.3万字的语料中,"它"出现了279次,频率为0.000265。我们查阅了 M.West 的著名词表《A General ServiceList of English》(1977年版),其中"it"的出现次数为35512e。根据该书的说明,该词表所计出现次数一般是从500万词的语料中统计出来的,但有一部分词是250万词语料的统计的结果。为了与500万词的词次统计一致,分别将250万词和出现次数乘以2。"it"就属于这一类。我们现在把这两个数字还原,仍按250万词计算,"it"的出现次数应该是35512÷2=17756,其频率是:1.7756(万)÷250(万)=0.0071。两相比较,"it"的出现频率是"它"的26.79≈27倍。在分析这一数字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这里不包括"it"的复数形式"they"的出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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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有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之分,它们的标的物都是动产,符合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而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存在根本差异,故存货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应适用动产质押的设立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存货质押的设立,当事人要么应完成占有改定之外的交付形态,要么应实现共同占有,这是其必备的公示要件。在质押监管时,根据不同情形,监管人应取得质物的直接占有,或与出质人共同占有质物,无论如何,出质人不能独力控制质物。存货质押的设立不限制出质人的处分权,出质人能把同一质物再出质给其他债权人,从而形成先后顺位的质权,后顺位质押的设立同样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不在特权,而在控权。承认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在行政合同中事实不平等,非为强化这种不平等,而是为消除这种不平等。行政合同存在的价值,应是以控权为手段,矫正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的事实不平等,令契约精神真正得以实现。以控权论为立场,需重新检视行政合同上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就适用条件而言,应限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视作引起情势变更的规则变化,对不可预见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不得因公共利益而放宽或取消对行政机关的不可归责性要求,更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将商业风险认定为情势变更。就法律效果
对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制度的已有研究均聚焦于政府的收回行为,但仍有收回主体是否适格、收回原因是否充分、收回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收回程序是否合法等实践问题尚待解决。不妨转换研究角度,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出发,审视土地使用权人的闲置土地行为,援用基本权利滥用禁止理论,证成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正当性,并进一步梳理司法案例回应诸多实践问题,以期为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和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程式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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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澳门写作学会主办的"语言风格和翻译写作国际学术研讨会"于1993年12月17日—20日在澳门召开。参加会议的近三十人。张志公先生发了贺电。与会者认为,这次会议是汉语风格学走向成熟与繁荣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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