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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雅疏证》以类比手法所说明的“名”、“实”、“义”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类比词前、后的两个被称事物与类比词前、后的两个称名之间的关系,以及类比词前的被称事物和称名之间与类比词后的被称事物和称名之间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具有共同特征的两个被称事物称名完全相同、称名音同或音近、称名的命名之义相同三种情况;后者表现为“同类者并得同名”、“类相近而名相假”等十一种情况。二、“名”与“义”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义相同,则名相同或音同音近”、“义相近,则名相同或音同音近”、“义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