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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应该成为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基础,而非障碍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总理报告就这一问题也作了部署和强调。作为国民经济排头兵的央企应积极推进这一改革。
央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在母公司层面进行,即实行资产重组,引入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比如中国石化率先启动的油品销售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是子公司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在获得出资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比如,茂名石化成立的四家合资公司。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本届中央政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多次下放审批权限、公布权力清单,促进了各个方面的改革。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合资合作经营行政法规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有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
然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我们感觉在审批权限、适用法律、税收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全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一是在引入外资时,存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引入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法》不一致。二是目前央企集团实行分公司管理体制,法人财产权属企业集团。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分公司作为投资股东与他方成立公司,使得合资公司设立程序繁琐。三是按现行税法,纳税人如仅以实物(含材料、固定资产)出资,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出资的成本。四是按现行税法,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原料互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等关联交易业务将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五是按照现行规定,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含1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的中外合资项目,其合资合同、章程需经广东省商务厅审核批准后方才生效,合资公司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待批时间较长,程序较为繁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公司法》,废止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使有外资成分的公司与没有外资成分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解决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
第二,国家层面明确开放股权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律规定,允许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的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免出资税费,减轻企业出资成本。
第四,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第五,由于合资合同、章程内容为合资方相互约定条款,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将广东省商务厅对1亿?3亿美元合资项目的合资合同、章程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将办理时限由现行的21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方便合资公司设立。
总之,我国已进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历史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改革的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总理报告就这一问题也作了部署和强调。作为国民经济排头兵的央企应积极推进这一改革。
央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在母公司层面进行,即实行资产重组,引入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比如中国石化率先启动的油品销售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是子公司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在获得出资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比如,茂名石化成立的四家合资公司。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本届中央政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多次下放审批权限、公布权力清单,促进了各个方面的改革。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合资合作经营行政法规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有利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
然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我们感觉在审批权限、适用法律、税收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全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一是在引入外资时,存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引入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法》不一致。二是目前央企集团实行分公司管理体制,法人财产权属企业集团。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分公司作为投资股东与他方成立公司,使得合资公司设立程序繁琐。三是按现行税法,纳税人如仅以实物(含材料、固定资产)出资,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出资的成本。四是按现行税法,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原料互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等关联交易业务将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五是按照现行规定,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含1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的中外合资项目,其合资合同、章程需经广东省商务厅审核批准后方才生效,合资公司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待批时间较长,程序较为繁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公司法》,废止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使有外资成分的公司与没有外资成分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解决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
第二,国家层面明确开放股权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律规定,允许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的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免出资税费,减轻企业出资成本。
第四,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第五,由于合资合同、章程内容为合资方相互约定条款,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将广东省商务厅对1亿?3亿美元合资项目的合资合同、章程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将办理时限由现行的21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方便合资公司设立。
总之,我国已进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历史阶段,国家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改革的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