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未成年犯罪心理评估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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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的背景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水区院)结合金水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由检察技术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联合出台了《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未成年罪犯心理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心理评估办法》),率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评估技术,探索由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程,通过心理评估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分析案件成因,进而对于案件的处理和预防矫治提供参考意见的新方法,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和完善,金水区院摸索出了一整套检察技术部门和“未检”部门有效配合协调的机制,成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进行心理评估132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走出了难能可贵的一步。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评估技术的意义
  (一)有利于从深层次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14周岁至18周岁的年龄段一直以来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不良环境的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易滋生犯罪现象。心理评估是在专业的心理技术人员指导下,让测试对象填写专业的心理测量表,由测量表得出测量结果,其结果可以真实地反应出测试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此测量方法通过多国的实践表明具有科学性、一定的隐蔽性,易被测试对象接受。因此,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深层次的心理评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有利于更加客观地评价未成年涉案人的犯罪危险性,从而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
  2012年10月,金水区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对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532名未成年罪犯进行了心理测试,结果显示93%的未成年罪犯都有不同类型、程度的心理问题,心理技术人员重点针对其中50名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了心理评估及犯罪成因分析,通过分析发现他们的犯罪成因大多都是源于心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一旦遇到诱发因素,就会轻易地违法犯罪,技术人员又针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大量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心理问题与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之间呈正比关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刑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心理问题相对于普通的盗窃案件尤为严重。由此可见,心理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与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重大的联系,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能不考量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在不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在刑事处罚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
  (三)有利于更加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2013年金水区院重点对14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针对各自的心理问题重点进行了家庭观念、防御方式、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心理疏导,在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的帮助下,14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自控能力和社会认同感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评估机制的构建
  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区司法机关都在探索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有效防治的新方法,其中从犯罪心理入手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从广东、上海等地司法机关采取的新方法来看,收效是很微弱的,原因是我们要矫治未成年人的偏差心理,而不明白这些偏差心理从何而来,就好像知道了病症而不知道病因一样,仍然不能治病除根。针对以上问题,金水区院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心理评估时更加注重心理评估系统机制的建立,救人救心,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评估(以下简称心理评估)的概念
  在《心理评估办法》中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评估是指人民检察院心理咨询技术人员综合应用量表测量和访谈的方法,通过对被评估者成长背景、心理行为特征、社会成熟度等内容的测量,系统掌握被评估者的心理动力特征,从而对其犯罪危险性,即再次犯罪和犯罪行为升级的可能性,做出科学判断,并作出心理评估报告,进而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二)明确心理评估的原则
  心理评估的“三全原则”,即:全面评估、全程疏导、全效监控。所谓全面评估就是指我们评估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等涉案人,从案件类型来说我们的评估不仅包括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包括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诉的案件,评估的范围要达到全面全部;全程疏导是指从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从未检科受理批准逮捕开始加入,直到案件庭审结束全程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在服刑后也可以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全面保障疏导效果;全效监控是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涉案人的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要有疏导计划和疏导结果,要尽力使涉案人的心理状况达到正常人水平。
  (三)明确心理评估的主体
  《心理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未成人心理评估的主体为检察机关的心理技术人员。依托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刑事案件的涉密性要远远高于心理咨询机构的保密原则。
  2.同时社会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评估往往流于形式,因为案件涉密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抵触心理等因素,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系统的背景调查和详细的心理分析,做出心理评估的结论只是通过相关心理量表给我们提供了犯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后的心理状态,但不能提供未成年人偏差心理产生的原因,即未成年人在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心理问题的产生。
  3.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隶属于检察技术科,本身承担着技术性证据审查及检察技术协助等工作职责,检察技术内设有心理测试的专业技术门类,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专业心理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相比社会上的心理咨询人员更加专业。   (四)明确心理评估的程序
  《心理评估办法》中规定了申请进行心理评估的具体程序:
  1.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应向技术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委托书、测试对象的相关背景资料、办案部门同测试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定的《心理评估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2.技术部门审查受理。技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检查办案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听取案件办理人介绍测试对象的相关情况,着重以下事项:测试对象是否同意接受测试或者咨询;测试对象的羁押状况及案件进展程度;测试对象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其他有关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部门说明理由。
  3.评估准备工作。在进行心理评估之前,技术部门应根据测试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心理评估方案,准备评估前的指导语,调试好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4.实施心理评估。评估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告知测试对象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测试保密原则;与被测试对象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在谈话过程中观察测试对象的表现,根据测试对象的表现适当调整测评量表;测试对象填写心理测评量表。
  (五)明确心理评估的方法
  《心理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心理评估分计算机部分和面谈部分,心理评估技术人员在进行心理评估之前要详细掌握被测对象的基本情况。计算机部分一般情况下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和scl90自评症状量表,这两种量表是目前心理评估应用领域最为广泛的心理测量工具,有国际常模可供参考,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通过问卷对测试对象的内外向程度、情绪稳定度、温和冷漠度以及测试过程中是否撒谎等情况做全面测试,测试结果对办案有较高的参考价值。面谈部分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分多次进行,主要是对被测试对象的精神状态、情感控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关注程度、是否有消极心理等方面进行判断,综合计算机和面谈的结果对评估对象进行再犯罪心理预测及行为倾向判断,以确定评估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消除的程度、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建立的程度。
  (六)明确心理评估报告的内容
  《心理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心理评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要出具《心理评估报告》,并对心理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内容包括:
  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1)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2)违法犯罪经历;3)问题概要;4)家庭成员及家庭状况;5)居所及社区环境;6)家庭病史、遗传、压力因素等;7)迁移、移居经历;8)成长经历;9)兴趣爱好;10)情绪、个性特征;11)人际关系;12)常用的应对方式;13)社会支持机制。
  2.对评估对象的评价:1)周围人一般印象及评价;2)自我认识及评价;3)访谈人员的一般印象及评价。
  3.评估。包括评估过程及评估方法。
  4.评估结果。包括犯罪成因分析及犯罪危险性(包括再犯罪可能性和行为升级的可能性)。
  5.评估意见。
  三、心理评估实践中遇到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心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
  心理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在西方早已经过了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被证实在矫正人类的不当行为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心理评估的准确性取决于心理评估师的经验是否丰富、评估对象是否配合评估、测试环境是否达标、社会背景调查程度是否全面等多方面的因素。为此我们在工作中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力求在心理评估的各个环节上都做到精益求精,各种数据、资料力求准确、完善,以确保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一是注重心理测试量表的选用。选用国际上经过大量临床使用、有国际标准的心理测量表;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心理技术人员参与到犯罪嫌疑人社会背景调查。我们要求心理技术人员从检察机关受理案卷开始就要和办案人员一同熟悉案卷材料,并要同办案人员一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详细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性格特征,从而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三是注重面谈。面谈即通过与评估对象口头交谈的方式收集对方有关心理特征和行为数据。面谈的最大特点在于整个访谈过程是访谈者与被访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在面谈中,根据测评的内容、访谈对象的特点、访谈情境等情况灵活运用访谈方法,提高实际应用的科学性。
  (二)如何促使心理评估报告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效应用
  心理评估报告在庭审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办案的参考依据,在庭审中到底能对法官的裁决起到多大的作用,取决于心理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专业性,只有规范、有效的报告,才能使法官产生内心确认,从而影响酌定的量刑情节,为此我们多次修改心理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将面谈和心理量表的结果结合详细说明分析的依据,并将犯罪成因分析和犯罪危险性分析作为报告的重点,同时还要对该评估对象的心理问题提出心理疏导建议,我们希望做出的心理评估报告一方面能为法院在量刑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又能为矫治犯罪未成年人指明方向。
  (三)如何保障评估对象的心理矫治的效果
  对于每一个评估对象都进行心理矫治,使其达到正常人的心理水平,这是心理评估的理想状态。但实际工作中心理矫治的效果受到时间、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能持续性的进行心理疏导,疏导效果就会大大折扣。为此我们做了以下规定:
  1.要求心理技术人员定期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并撰写《心理疏导记录》,心理疏导记录按照评估对象建立,疏导记录一般一月一次,每次谈话不能少于30分钟。
  2.建立心理评估档案。评估对象心理档案是通过心理评估、心理疏导等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评估对象个性特点、缺陷、矫治过程及其效果等方面心理资料的系统记载,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心理轨迹,有助于掌握被评估对象的心理发展方向,也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通过一批《心理评估档案》,就能够了解、分析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发现诱发犯罪的原因,从而为我们预防犯罪提供依据。
  3.同监管场所进行沟通,对于有心理疏导室的监管场所,进行资料的交接,并定期进行回访,了解评估对象的心理状态,对于没有心理疏导室的监管场所在可能的条件下,要定期与被评估对象进行心理疏导,争取使疏导效果最佳化,引导被评估对象走健康发展的道路。
  4.同社会服刑的监管单位沟通,组成帮教小组凭借《心理评估档案》中发现的该未成年人的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锲而不舍的矫治工作,用真诚的行动去感化他、教育他。对于其他未成年人,我们经常地进行法制宣传,向他们指出犯罪未成年人之所以会犯罪的原因,及时地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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