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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比较成熟的《破产法》注重一起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的一些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债权人没有决定权来选任破产管理人;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可操作性差,对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债权人只有审查破产费用的数额的权利而没有决定权、变更权,这些都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会从这三方面分析,并找出其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