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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实务过程中一直存在分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实际出资人对投资利益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仅规定了代持股的效力、投资收益归属以及显名的必备程序,现实中关注更多的却是隐名者与显名者、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随着执行程序的不断完善,金钱债权人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已经是常规操作,在代持股关系的背景下,可否排除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实务中能否排除执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公司法》第32条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