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达维亚华人孤贫养济院美惜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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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美惜甘是荷属东印度时期爪哇普遍设立的一种机构。但在巴达维亚华人社区里,它不仅仅是一个慈善机构,而且还是一个管理遗产税务的机构。在设立之初,美惜甘因其慈善功能得到了巴城华人的热烈欢迎,但随后却因其功能的复杂及因此带来的定位的不明确性而招致华人社会的反对。综而言之,巴城美惜甘与当地华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变得相当微妙。
  关键词 美惜甘,巴达维亚,华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 K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0)24-0045-06
  
  一般而言,养济院是一种服务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组织,它可由私人也可由政府或某一社会团体出资组织。但对于17至19世纪印度尼西亚巴达维亚城华人而言,孤贫养济院美惜甘①就不仅仅是一个为孤贫人群服务的慈善组织,而且也是兼理遗产税及其他税收的特殊组织。美惜甘在巴达维亚华人公馆档案《公案簿》中经常出现,且常与一些词连用。如“唐人美惜甘病厝”“和(荷兰)美惜甘”、“垄(三宝垄)美惜甘”,可见美惜甘是荷属时期爪哇普遍设立的一种机构。巴达维亚华人甚至还将“唐人美惜甘病厝”直称为“唐人病厝”。在巴达维亚。不仅孤贫病弱需要它,一般大众也需要与它打交道,因此,它有着很特殊的作用。本文着眼于此,着力对当时巴达维亚华人社会中的美惜甘的成立、功能及其与当地华人社会之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美惜甘的建立
  
  华人向印尼的移民历史悠久,据爪哇的文献记载,早在公元924年就有中国的大沙船一艘,在三宝垄附近沉没,船客漂流登岸,得到直葛王的允许,招募余众,定居其地,是华人定居爪哇之始。巴达维亚是西爪哇省的省会,同时又是荷印的首都,荷兰人在占领巴达维亚之初,即在此设立了华人自治的公馆制度。据许云樵考证,1619年荷兰总督即任命福建同安人苏鸣岗为甲必丹(kapitein)管理当地华人,当时有约四百名华人侨居于此处。当时荷印政府赐给苏氏一块地,他在其上修筑府第,并在门前挂上大灯笼,上书“开国元勋”。纵观苏氏一生,确也无愧于这一赞誉,据现存的他的墓志铭所载,他“自莅任斯职,德政所敷,人民咸安居乐业,我华侨之旅斯土者,多蒙福荫凡此”。他不但想方设法招徕华人往巴谋生、经商,还加强了巴城与周边地区,例如万丹、台湾的交往与联系,并在1640年前后出任华侨遗产局局长。在同年的荷兰文档案中也有提及唐人病厝的建立。并提及该病厝是为了给那些境遇悲惨的老人、孤儿、寡妇及生病的穷人以照顾。这可视为是美惜甘建立的起源。
  但考诸《开巴历代史记》,甲必丹郭郡观在位时(1669-1696年),曾在1690年向荷兰总督申请:
  凡唐人有疾病,癫狂失性,无依倚者,盖筑美色甘厝以居之,唐人、番人,不论甲必丹、百姓,若死无做字者,上人将他财物、奴婢家器,一尽叫卖,将钱落入美色甘病厝,以为诸病人饮食之资。设和兰蛮律一人,掌理病厝事;立和兰一人为美色甘朱,总理钱银出入。或有男女幼少,其父母临终时。做子(字)愿将其财物寄美色甘为公班牙(衙)生放之本,每发其利息,给饲此人儿女,候长成完娶后,入字讨出前寄钱额,美色甘朱逐一查算还清,不可混为乌有。至若唐人父母弃世,无人教导及贫乏之儿,建一义学,请一位唐人先生以教之,如此则病人有可延其性命,贫儿不致艰于读书。
  郭郡观的提议得到了荷兰总督的支持。巴城华人也相当支持,所以当年就将美惜甘病厝、义学、美惜甘嘧喳唠厅(马来语Bieara,意为公庭、审判庭)修建完成。荷兰政府当局并立郭郡观为武直迷(荷兰语Boedelmeester),赐其银印一粒,与美色甘朱(朱葛礁之简称,荷兰语Secretaris)共同管理财政以及病厝事务。武直迷三年一任,一般情况下不得连任。
  因此到目前为止,学界对美惜甘创建的时间持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它设立于1640年,第二种则认为它成立于1690年。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公案簿》中所言的“美色甘”实际上是在郭郡观的提议下将华侨遗产局与养济院合并起来而成立的。
  郭郡观其人一生热心公益,他在甫任甲必丹之时就极力筹划并促成了观音亭的建成。观音亭不仅是寺院,早期公堂中有些没有足够证人、证物的一般民事纠纷,经常用“盟神”的形式来加以裁判,盟神的地点主要就是在观音亭。郭郡观在家乡也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有学者认为他在康熙三十六年(1696年)前后厦门青礁慈济宫的重建中捐献了69两白银,居众信众捐助之首。他还捐助了现福建龙海的龙池岩寺。因此,在巴城华人社会中,郭郡观有着很高声誉,《开巴历代史记》中这样记载当时巴城华人对其的评价:
  唐人氏日,义学美色甘病厝之设,大有益于我唐人,是郭郡观德被死生,恩及孤独贫穷,其功伟矣!后裔必有兴者矣!
  按郭郡观……再来巴请设美色甘,建病厝,立义学,额日“明诚书院”,以利后人,万代无穷之奕休。回唐省坟墓者不忘其本;来巴受职武直迷氏,不以职位尊卑为芥蒂;设定规模,一意乐善为心,寿终天年。是所谓盛得之氏,宜应天脊(疑应为“眷”),毫厘不爽也。
  可见,后人多把设立美惜甘的这个大善举,归功于郭郡观。因此,笔者认为在他任内将华侨遗产局与养济院两个功能略有交集的机构合在一起,变成一个新的机构还是可信的。而这样的美惜甘在爪哇其他地方是没有的。
  
  二、美惜甘的管理及经费来源
  
  就美惜甘的管理人员构成来看,在郭郡观请立美惜甘时,就有写到“设和兰蛮律(马来语Man-dor,头目)一人掌理病厝事;立和兰一人为美色甘朱,总理钱银出入”。他被立为武直迷之时,被授予了“会同美色甘朱查理银项出入及病厝事”的职权,这说明了在美惜甘中,并不是只有华族管理者,而是由荷兰人与华人共同管理,即有两位荷兰人与一位华人,华人在其中不占多数比例。而且还有规定武直迷一职,一般情况下不可连任。至1696年,荷兰政府添设一位华人武直迷。两位武直迷的设置,一直沿袭下来。1742年,又增设“番仔一人,戈奢(马来语Khoja,指从印度南部来的穆斯林)一人,为武直迷氏,在美色甘厝在位,参议美色厝事”,即美惜甘中有六位官员,荷兰人两名、华人两名、当地土著及穆斯林各一名,此后,未见其他变动的记载。
  就美惜甘的经费来源来看,主要是靠各式各样的捐赠,但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由于荷兰是近代最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之一,所以在其治下的东印度均要配合荷兰当局法令对遗产征税。华侨遗产管理局征收的税收,不太可能交给病厝及义学,用以维持其运作。
  第二,《开巴历代史记》中有记载1778年,武直迷陈富老、黄绵光一起人字荷兰总督,要求管理州钫票(即营业税票),此后即由武直迷来管理营业税的承包,每个月需交纳4200盾给荷兰政府。直到1793年这项承包项目才发还荷兰政 府,由政府每年发卖,自愿承包。这项承包给武直迷的州钫票,是用来给美惜甘工作人员发薪俸用的。
  第三,郭郡观提议建立美惜甘时也曾考虑到其经费来源问题,他提议“唐人、番人,不论甲必丹、百姓,若死无做字者,上人将他财物、奴婢家器。一尽叫卖,将钱落入美色甘病厝,以为诸病人饮食之资”。也就是将那些生前没有立遗嘱的人的财产没收罚入美色甘病厝,作为其经费。但是这个建议到底在多大的程度上被荷兰政府接受了,以及是否被坚定地执行下去,现在还没有材料可以证明。但至少到了1780年,美惜甘没有办法单靠这种经费来源进行维持了。很显然,如果人们知道有这样的规定的话,会养成事先订立遗嘱的习惯,尤其是有钱人,而这种方式也会慢慢丧失其有效性。
  第四,在郭郡观提议建立美惜甘时,曾有“或有男女幼少,其父母临终时,做字愿将其财物寄美色甘为公班衙生放之本,每发其利息,给饲此人儿女,候长成完娶后,入字讨出前寄钱额,美色甘朱逐一查算还清,不可混为乌有”的规定。可见,这时美惜甘的功能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遗产信托,而这种信托功能,是否要收费,目前还不清楚。
  第五,捐赠。这是目前为止所知的美惜甘经费来源的最主要的方式了,它有非常规的、自愿性的,也有成为条例规定下来常规性的两种方式,分述如下。
  自愿性捐赠。1780年,荷兰政府为了解决美惜甘的经费问题,打算从唐人的批信中征税,每封批信不论寄的银钱多少,均征镭一钫。当时的甲必丹黄衍观同几位雷珍兰(荷兰语Luitenant,原意为中尉军衔)联名请见总督,请求取消这个计划。为了解决美惜甘的经费问题,公馆的领袖们发动富户逐户捐赠,终于使荷兰政府取消了这个税收计划。自从此后,几乎每年都会发动富户给美惜甘捐金一次。1799年,养济院搬到城外南边的Pasar Bambu,现有“新建养济院列福户捐金姓氏碑”留存。荷兰政府从美惜甘的财政中捐出了7000文,并在华人中募捐,共有53位人士捐款,募得100392文。这种捐款的形式以自愿为主,捐赠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捐赠,并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捐赠的数量。但是这种捐赠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完全是出于自愿,所以不能够成为美惜甘的主要经费来源。
  强制性规定捐赠。这部分捐赠,实际上是有强迫性质的,但这应该是美惜甘经费来源的最主要部分。由于华人经常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并且也习惯于在家中发生这类事情时,做一些善举,来让美满的事情更加圆满,让悲伤的事情能发生改变。因此,荷印政府便发布了一些规例,让那些要办红白事或者其他事情的巴城华人必须同时给美惜甘捐赠一些财物。主要有如下几种:
  结婚捐赠:1706年12月7日,荷印政府发出一份公告,除了穷人,其余的华人结婚要向市政府交5文,还要交一、二文给美惜甘病厝。1717年3月31日至4月6日公告:华人,包括寡妇在内,不许随便结婚。要结婚先要有甲必丹与雷珍兰的许可证,甲必丹与雷珍兰每周会安排一次时间接见要结婚的人,他们认为没有问题才给许可证。拿到许可证的人,要到武直迷那里交费。1742年11月26日公告:要结婚的人,须到武直迷处申请许可证,每周五早上办理,费用是4文,其中3文给东印度公司政府,1文给武直迷处的办事人,如果有赠送其他财物的话,办事人要好好写下来。以便转交给美惜甘病厝。1747年11月17日公告:结婚的人要付给政府3至8文费用,还要送钱给美惜甘病厝,金额一般在10-25文之间。与此同时,丧葬等其他费用都废除。1760年公告严禁华人娶亲时乘坐轿子,违者罚银五百文,收入美惜甘。1767年11月20日、1805年9月13日的公告还有规定对结婚时僭越规定使用仪仗的唐人。也要进行罚款,其中也有部分罚款是要交给美惜甘病厝的。1786年5月12日至22日公告:没有结婚许可证结婚者,罚款50文,充入美惜甘病厝’。
  丧葬捐赠:1705年,规定所有唐人的奴婢死之后,要上报美惜甘,从美惜甘处交缴一定费用,购得票据,方可出葬。如果没有购买票据私自下葬被查得,需罚款25文。1755年8月25日公告:要运柩回唐安葬的华人,要按他遗产的多少付给武直迷50至100文钱。1791年8月9日公告:各色人等的坟墓建置规定,甲必丹要好好检查,违反者罚500文,罚款的三分之一给检举人,三分之一给美惜甘病厝,三分之一给秘书。1800年,规定葬礼要按照中国风俗习惯擎高灯者,须向武直迷申请,并交500文给美惜甘病厝。甲必丹的葬礼可以享受更多仪仗,但也需要申请,并交500文给美惜甘病厝。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固定捐赠与非常规捐赠,如得到“钦赐甲必丹”、“雷珍兰智厨礼(荷兰语Luitenant titularir,指名誉雷珍兰头衔)”的头衔必须要向美惜甘交纳一定的费用,“钦赐甲必丹”要捐1900盾,“雷珍兰智厨礼”要捐600盾,还必须交缴不同价格的印仔纸(即印花税票)作为纳捐证明。非常规的捐赠则经常出现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例如要求理亏的一方捐金给美惜甘以示赔偿。
  
  三、美惜甘的功能及地位
  
  美惜甘的功能在其刚建立的时候就已经很明确,但随着巴城华人人数增加,荷印当局政策的变化,其功能也有变化与扩展。无论如何,它最重要的职能应该就是替荷印当局管理遗产税的征收。所有在巴华人,无论男女老少,无论是否成家,有无亲人,如果在巴城死亡,继承人或知情人一定要到美惜甘报告,并在限期之内将其遗产清单交于美惜甘,由美惜甘再派遣官员对此进行核对,并征收遗产税。如果死者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美惜甘有权自行处理其遗产,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会会同公堂一起处理。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持有疑义,也须到公堂申诉,先由公堂裁决,再由美惜甘酌定实行。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尚未成年,又未指定遗产监管人,由美惜甘照会公堂,由公堂协商解决,到美惜甘报案;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尚未成年。死者愿将财产托付美惜甘管理,美惜甘将按月向其继承人发放利息或者生活费,直至其成年,将遗产交还。如果死者继承人不在巴城,则须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得到公堂承认之后,到美惜甘处承领遗产。
  美惜甘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郭郡观赋予其的慈善功能:管理华人的医院,负责其日常事务;抚养、照顾孤贫老人、小孩、寡妇;负责教育孤儿及穷人的小孩。
  从理论上说,郭郡观的这一设计是非常完美的,让管理遗产的机构同时负担起与生老病死相关的慈善事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美惜甘能否很完美地扮演这种角色,它到底在巴城华人的生活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却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如前所述的美惜甘的工作人员是由六人组成,其中华人武直迷只有两个,与华人公馆所有的官员从甲必丹到雷珍兰再到朱葛礁都是华人相较而言,美惜甘是一个“国际化”的机构,在其中办公 的官员要与其他种族的官员进行更多的交流,也可想见其办事流程与方式应更倾向于荷兰殖民地政府,而非公堂的那种以华人传统或公认的方式来处理华人内部的各种问题。
  而在美惜甘的华人官员中,多数人在华人社会中的形象并不佳。如武直迷邱祖观,他于1705年订立了一个法令,规定所有唐人的奴婢死之后,要上报美惜甘,从美惜甘处交缴一定费用,购得票据,方可出葬。如果没有购买票据私自下葬被查得,需罚款25文。邱祖观死于1721年,在他的葬礼上,因为家人在墓地的选择上出现分歧,导致抬棺人不愿抬棺,“(众丧脚)念其心不端,生前贻谋害人,愈加致恨,将棺置之路中,无一人肯扛者。诸甲必丹有送者,无奈出头,恳众相助……众人不得已,扛到甘林望即止,任求,决意不肯再扛一步;于是倩(请)番人扛到甘梦山营葬”。可见其在当时巴城民众中的形象如何,不但下层的民众痛恨他,连华人地方官员也是“无奈”才替他家人出头。而另一位武直迷陈巧郎曾于1760年人字荷兰总督,严禁华人娶亲时乘坐轿子,违者罚银五百文,收入美惜甘。总督批准了他的请求。陈巧郎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他在帮井里汶的甲必丹做事时私吞了他的钱物,又在承包照身票税时私印照身票。因总督与之过从甚密,有恃无恐,最后被人告发,被流放至安汶。1776年他流放期满返回巴城,剃发留须,围纱笼,加入番籍。时人这么评论他的作为:“不仁哉,陈巧郎也。不巧于为善,而巧于贼民,娶婚乘轿,礼之大者也,禁轿,夏变夷之兆萌矣。罚钱五百,落美色甘,启王责罚之心,以害同类,是播其恶于众也。哀我父母国之道去矣!”
  其实在荷属时期的华人社会,很多想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华人都是从武直迷或者朱葛礁这些公馆里的职务开始的,考诸《开巴历代史记》,当时还有很多武直迷在任职一两任之后,升为雷珍兰,进而升为甲必丹,但他们没有被华人所传颂,相反几乎只有这些“干了坏事”的武直迷被人们记录下来了。通过这些记载,我们不难发现:美惜甘作为一个集慈善、行政功能于一身的机构并没有在当地华人社会中得到认同。
  这又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因为美惜甘虽然名为养济院,但它已经明显不同于明清时中国政府官办的养济院,后者没有常驻的管理者,经费存在严重的问题。它又不同于在明末清初时在江南广泛兴起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善会善堂。它属于两者的中间形态,在财政上有地方政府法令上的强有力的支持,在管理上亦有包括政府及地方自治组织的有力参与。从理论上说,它应该获得成功,很明显,它确实一直经营下来,没有关闭;但如果按民间的评价,它却失败了。究其原因,这与巴城作为一个华人移民的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美惜甘服务的对象来说。美惜甘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生病、精神失常、孤儿、老人、寡妇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巴城的华人主要是从中国各地到海外谋生的移民,这些移民主要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不愿也不太能够享受得到这些服务。荷兰政府为了控制巴城华人的发展,在一些时期不允许华人新客来巴,亦不允许唐船来巴贸易,只要这种政策一实施,巴城华人谋生就非常困难,很多人因此破产,这也是当时东南亚很多华人聚集区的共同的特色。美惜甘的设立当然有很大的意义,它至少可以向孤贫者提供一个保障。但如果在谋生都很困难的情况下,还要为这个机构捐献大量钱财,就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其次,美惜甘的经费筹集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这也是美惜甘与其他的慈善组织区别最大的地方。其他的官方的慈善组织,例如明清政府办的养济院,虽然其经费来源是从税收中取得,但至少人们没有被直接告知,其被收的哪种税收是要被用于慈善事业,人们的注意力不会被吸引到这上面来,反而会觉得政府将其经费抽出一部分来经营慈善事业是非常好的。但在巴城,华人明确地知道自己做什么要给谁交税,而交给荷兰政府的税,很少用于造福华人的社区。在这样的环境下,自己生存都很困难了,还要向美惜甘交纳种种强制性的捐赠,人们在自己的不满无处宣泄的时候。这些机构往往会变成其发泄的对象。而且这样做严重地违背了慈善行为要出于自愿的本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扭曲了其创建人的本意。
  因此,美惜甘的生存空间到底有多大,这值得做进一步的探讨。正如学者研究得出的成果一样,那时,海外华人社会带有很强的中国的传统特性,华人依靠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相互提携,相互帮助。几乎是在海外没有任何熟人的情况下,就去铤而走险地远涉重洋,寻求生路,人们依靠宗亲、朋友、同乡、帮会等各种组织网络来提携新来的人,给他们提供工作,提供饮食、住处,甚至在当地建立人际关系网。荷兰汉学家高延在其《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中写的“互助精神深深渗透在中华民族个性之中。即使在完全没有亲缘关系只是同行业的人当中,无论职业多么低贱,互助精神依然存在”。“这种兄弟般的合作互助精神,这种宗族制度与自治的自然产物,正是全体中国人民生活的本源”。他还据此认为华人没有必要建立慈善机构,并对西方人凭空指责中国人没有照料病人、精神病患,以及老年人的机构进行了最有力的反驳。而巴城现在还存有各种各样的祠庙,例如:凤山庙,佛寺观音亭(后来改名为金德院),安恤大伯公庙,牛郎沙里义冢、陈氏宗祠、天后宫、鲁班宫、李铁拐先师庙、南靖庙、吕洞宾庙、三元宫、完劫寺、鲁国大夫庙、洪溪庙、义祠、刘氏宗祠、玄天上帝庙等。这些祠庙,有地缘性的、血缘性的、业缘性的,几乎可以把当时在巴城的华人从各个层面囊括进去。这种血缘性、地缘性,甚至业缘性互助的现象,由于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表现得比在中国国内还要坚固,因此,真的去美惜甘寻求帮助的人应该是比较少的。但美惜甘不受人欢迎的根本原因却在于它作为一个税收征收机关与作为一个慈善机构在功能上的对立。当然,对于美惜甘的研究还有许多可以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它的具体运作,它与荷兰政府、华人公堂的关系,都还有许多值得深入讨论的空间,另待专文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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