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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本身具有操作的灵活性、适用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成为司法裁判中的"原则性"条款,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有可能损害合同法律规范本身的安定性。本文旨在论述情势变更制度中必须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应当适当,既要合理的发挥情势变更制度的规范作用,又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