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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根据法律内在的“事物之性质”,可以将法官依法裁判时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推理方法概括为三种基本方法:形式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本文将围绕此种分类方式并结合对《洞穴奇案》十四份判决书以及案情的两大争议点:案涉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紧急避难的抗辩能否成立的分析来展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