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禁婚令”解除后高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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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5年国家教育部“禁婚令”的解除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了一场新的挑战: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规管校成为不可回避的论题。本文站在法制视角从高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和婚恋教育两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并建议国家就大学生中有逐年递增趋势的婚前同居,涉性犯罪现象做立法完善。
  关键词 大学生 婚恋管理 法制视角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法制视野下的长沙地区高校大学生婚恋教育与管理研究(课题编号:XJK08 CDY014)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蓓,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04-03
  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的变脸,体现出与婚姻法、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承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也要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大学生婚恋管理方面,延续了25年之久的高校大学生“禁婚令”解禁,这无不体现充分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学会自我约束,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的立法精神。与此同时,“禁婚令”的解除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了一场新的挑战。既然高校不管大学生结婚了,那么大学生的非婚同居问题还要不要管?大学生夫妻的住宿问题,怀孕、生孩子后女大学生休产假的问题,如何解决因以上原因影响学业如期完成问题将成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困惑高校的难题豍。如何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规管校将成为高校学生婚恋管理的一大挑战。
  一、新挑战下的高校婚恋管理应对措施
  (一)制度层面
  管理要规范,制度必须先行,没有制度的管理是不科学、不规范的管理。根据法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范是有效管理高校在校生婚恋问题的前提。
  高校还能不能管大学生的婚恋问题恐怕是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高校和学生究竟是什么关系,社会有两种迥然相异的声音:有观点认为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认为学生到学校来就是接受教育,就要服从管理。也有观点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认为二者体现的是提供服务与花钱消费的教育消费关系。高校与学生根本关系的暧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高校管理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强化管理本位,容易惹上官司,进而给学校工作带来极大被动;回归学生权利本位,又容易使家长和社会把学生问题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豎。
  在笔者看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仍应定位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第1款第1项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学校是国家授权的行政主体,学校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教育活动管理的权利。但在管理权的行使上,“自主管理”不代表随意而为,不意味强权政策,学校必须始终保有的一根底线就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逾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学生的婚姻权是我国《宪法》、《婚姻法》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位阶原则,高校在校规中再规定“在校结婚者开除学籍”此类的内容必定是不合时宜的,也是违法的,但笔者认为,取消高校对大学生婚恋的限制权并不等于对其婚恋管理权的剥夺。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具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豏大学生尽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婚恋权,但如果不分场合在校园内、课堂上或大庭广众之下表现出过分亲昵的举动,如果把夫妻生活搬到了群居的学生宿舍,即是不可容忍的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面对因权利的交还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面对每一个都享有天赋人权的学生大众,我们高校应该未雨绸缪,肩负起管理之职。
  在婚恋管理的制度层面,笔者认为高校有必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大学生入学时迁移户口已经不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没把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如果登记结婚,学校将不会有获知这一信息的渠道,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大学生结婚信息反馈制度可使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由被动变主动。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已婚的大学生自己向学校申报,校方以此信息作为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协调安排已婚大学生的生活设施的依据。豐登记部门可设在各高校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协同工作。
  2.完善生育大学生的休学制度和所生子女户口管理制度。大学生的生育权是伴随结婚权而衍生的又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为了更好地解决在校生的合法生育权与完成学业之间的矛盾,学校应逐步完善现行的大学生休学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了两类休学形式:属于学生主动行为的申请休学和学校出于对学生的爱护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学校要求其休学。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高校在校规制定时采后一种形式为宜,要求已孕女生一律休学。休学年限以一年为期。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夫妻有一方或双方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3.加强宿舍管理制度。大学取消禁婚令并不是鼓励在校大学生结婚,而是把法制化、人性化管理渗透到学生管理之中。大学阶段是学品德、学知识、学技能的黄金时期,以学为主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也明确要求:“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为了避免大学生在校期间婚外性行为,进而草率奉子成婚现象的出现,高校应加强宿舍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应明文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得在校外承租房屋自住,对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应从重处罚。
  (二)实践层面
  一方面,高校婚恋管理呼吁“人本化”的回归。“人本化”体现在各高校能切合实际地干一些实事,真诚地帮助学生解决婚育中遇到的难题,使人文关怀不只流于形式,而是落在实处。
  譬如,已婚大学生的住宿问题即是难题之一,亟待解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居住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夫妻间的一项义务,但因各高校目前还不具备提供“夫妻房”的条件,致使已婚学生只能选择校园周边的“大学生村”居住,“大学生村”因为治安管理的缺位,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不利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因此,根据目前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现状,校方是否可以考虑兴建一些合适的公寓,或在原有学生宿舍楼中另辟一至两个楼层,以收取合理费用形式租赁给学生夫妻,由此解决已婚学生同居难的问题。
  已婚大学生的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各高校亦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工作组予以保障。机构应通过定期讲座、接受咨询、个别指导的方式向已婚学生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产保健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另一方面,高校婚恋管理不仅是教育引导,也有惩戒责罚。特别是针对恋爱期间出现的不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违背校规的行为高校应以行政处分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惩戒。值得一提的是,惩戒实践中高校应始终秉承“正当法律程序”的法治理念。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学校在进行惩戒时应事前告之相对人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与质证,在送达决定时告知相对人拥有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
  二、新挑战下的高校婚恋教育应对措施
  “禁婚令”解除后,高校除了从修订校规、完善制度、转变观念入手解决婚恋管理的难题外,最根本的还是要构建一个婚恋教育体系,从思想上帮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智地权衡学业与婚恋的关系,自主地作出个人选择。
  (一)高校大学生婚恋观现状
  就笔者对长沙市六所高校大学生调查数据来看,作为新生代的90后婚恋观具有如下特征:恋爱心态比较平和,持一切随缘想法的学生占被调查者的78%。择偶标准得票数最高的前四位分别为:对方人品、个人能力、个性和志同道合。显示出大学生的择偶标准趋于理性化,不依赖依附于家庭、家长的独立意识明显增强,眼光具有发展性。但恋爱动机较模糊,42%的学生认为不必考虑太多,跟感觉走就行,部分女生将恋爱原因归结为:受环境影响,寻求男生学习生活上的照顾,借此体验人生等豑,体现出女生从众心理和依赖心理较男生强。90后大学生对各种传统所不能接受的观念包容性更大,如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持无所谓态度的58%;只要真心相爱婚前同居可以接受的占56%;对一夜情持无所谓态度或不反对的占44%。包容性的提升同时也反映出大学生对爱情婚姻的神圣感的旁落,对婚恋伦理道德性关注的削弱。
  大学生在婚恋观中的偏差,导致一部分学生无法正确处理学业与恋爱的关系,往往顾此失彼,造成学业的荒废;社会阅历的浅薄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使大学生一旦失恋后悲剧频发,精神崩溃引发的自杀他杀事件,破罐破摔促成的恶意报复事件近年来不绝于耳。可见,针对大学生婚恋观的特点,构建起有效的教育体系,纠正大学生在婚恋问题上的偏差,帮助其树立成熟理性的婚恋观和正确的性观念,有助于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高校的稳定。
  (二)婚恋教育体系的构建
  1.婚恋观教育纳入课程体系,作为人才培养大目标。当今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尼日利亚、孟加拉还是发达国家的加拿大、美国,都把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当前,我国高校在开展大学生婚恋观教育方面也做了初步有益的探索,但还缺乏普遍认同。虽然思想品德课中有一节内容专门涉及到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但因为课时吃紧及部分教师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讲授中往往出现蜻蜓点水,一笔带过的局面。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对大学生婚恋观形成正确的教育引导。为此,我们呼吁广大教育者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将婚恋观教育设定为人才培养的大目标,把婚恋观教育纳入到课程体系的考量,让婚恋观教育渗入进授课环节的设计。
  课堂形式的婚恋观教育可分为四大模块开展:性生理知识、性心理知识、性健康保健知识、婚恋道德。开展婚恋观教育的课程不仅局限于思品课,还可辅之家政学、婚姻法学等选修课的开设。譬如婚姻法学就能让学生站在法制高度了解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培养婚恋中的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法的婚恋行为。课余教育有专题讲座、校园网络、板报宣传、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可供采用。
  2.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搭建文明交友平台。人的发展离不开生物学基础。年青人的性意识一旦进入青春期后异常活跃。但大学毕竟是以学习为主的场所,因此生理性需求与社会性责任的矛盾成为困扰大学生的难题。许多大学生也是第一次远离家乡和父母在一个人生地不熟的环境中生活,心理的孤寂、生活的无助,精神依托的缺失使大学生陷入焦虑,转而草率确定恋爱关系,轻易发生婚前行为。
  如何帮助大学生释放激情,文明交友,转移注意力,更多关注社会使命,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作用不可低估。通过参与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男女同学可学习与异性正确交往的为人之道,可提升团队协作的集体精神,可展现互帮互助的同学之爱。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搭建起的交友平台,便于大学生找到与自己志趣相投,志向相符的朋友,也便于朋辈教育群体效应的发挥。豒
  3.校园与家庭、社会联手,建立三元开环教育模式。研究表明,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影响是非凡的,在家庭中成长的大学生,不会因为离开家庭到某个校园生活而弱化其影响力。高校应紧密联系学生家长,通过家校共建方式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此即“三元开环模式”(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教育体制之重要一环。家庭教育中家长要有意识地完成从“自然型”父母到“教练型”家长的转型。一个“教练型”家长将会密切关注孩子的成长历程,根据孩子的生理变化适时给他讲解生理知识,对由此产生的心理变化及时给予疏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恋爱观,正确认识性、欣赏性,培养他们的性道德,让他们在外在的性诱惑前拥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建立其自我“免疫力”。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在大学生的婚恋教育方面,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尤为关键。2010年7月十名来自中南大学的学生深入基层进行了“性知识调研”暑假实践活动。调研结果反映26%的青少年选择非法出版物获取性知识,占“你所知道的性知识主要来源”选项之最。有人说“一颗子弹只能击毙一个人,而一本黄色书刊却能打倒一批青年。”所以,需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禁止黄色淫秽书刊、录像的传播,对贩卖淫秽作品或违反规定播放带有大量淫秽内容的录像、影视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大学城所属的社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场所管理,支持绿色网站的建立。
  4.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群体,开展重点教育。女大学生群体受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特点影响,在校园生活中是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恋爱问题上,90后女大学生一般表现出重感情、易冲动,一旦陷入热恋后缺乏理智的驾驭情感能力,一旦恋爱受挫即情绪失控,无法自拔,严重影响学习豓,一些女生甚至产生轻生想法或萌生强烈的性报复心理。近年来,女大学生中涉性犯罪比例也有所增高。因此,高校应加强关注女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开展重点教育。
  为了预防涉性犯罪,对在校女大学生应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理想信念教育,只有坚定正确的信念,树立远大的理想才能摆脱对金钱的盲目追求所导致的种种性罪错。在性犯罪女性中50%以上有性受害史,经历了一个从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变的过程,性报复成为女性性犯罪的动机之一。所以帮助女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免受性侵害是学校婚恋教育的重心。学术界近年来形成了情境预防犯罪理论,此理论提倡减少各种目标物对犯罪人产生吸引力的途径,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据我国有关调查表明:近20%的强奸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挑逗、刺激有意或无意所引发的,被害人大多都表现在穿戴上“短、薄、透、露”。为此,高校可对大学生的着装妆容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统一着校服。
  三、新挑战下的高校婚恋配套立法完善
  配合高校对学生婚恋管理和教育,国家应该完善现有立法,出台配套政策,为高校校规制定提供上位法支持,为依法治校提供理论依据,为和谐社会营造法制文化氛围。
  (一)完善婚前同居立法
  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前同居属于非婚同居类型中的一种。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此类同居作出法律规制,因此谈不上非法。有关调查显示,受西方性自由思潮影响大学生同居不论从地域范围还是数量上都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未婚先孕后人流手术数量的增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难题,性病传播途径的扩大,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纠纷等。目前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法律的缺位造成婚前同居当事人一旦遭到侵害也很难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女大学生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对女方不负补偿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可言。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法治社会秩序,笔者认为我国亟待完善婚前同居立法。首先,对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外的其他非婚同居行为,如青年人的试婚同居,丧偶离异老年人的做伴同居,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国家法律应有明确界定。其次,如为合法,应出台相应法规,不仅规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应规制人身关系。如增设同居分手事件中有严重过错方对无过错他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女方有权在怀孕、堕胎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发出禁止男方提出分手的禁令等。最后,司法审判实践中正视婚前同居协议的效力。婚前同居引发纠纷的解决,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而当事人在事前或事后订有真实意愿表达的书面协议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增强涉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美国学者克拉克提出,当犯罪的利益条件超过其成本时,犯罪即可发生。造成前文所述的女大学生涉性犯罪有蔓延之势的根源之一就是我国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不健全,加之打击不力,处罚偏轻,致使这一犯罪成本低于利益,使不少女大学生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反而滋长了性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应加快性犯罪方面的立法进程,增强性犯罪的成本,提高作案的风险,以提供一种罪前情境的预防措施。在这方面,美国司法的严肃性是值得借鉴的。“梅根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居民人人有权上网追踪本地性犯罪人的姓名、居住地点。加州规定,这些性罪犯必须远离儿童,居住地点必须在距学校或孩子集中地500英尺以外,否则立即逮捕。
  注释:
  ①阎玉珍.禁婚令解除后高校的校规修订与婚恋教育探讨.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5(6).
  ②杨小渭.大学禁婚令取消后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和思想道德教育.经济师.2006(5).
  ③赵雄辉,刘益灯.大学生的婚姻权探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5).
  ④涂绪谋.在校大学生婚恋现状及学校管理策略.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0(4).
  ⑤蔡宜旦.大学生婚恋观变化比较研究.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3(4).
  ⑥刘亚丽.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特点及引导.思想教育研究.2003(10).
  ⑦于玲玲.关注女大学生恋爱心理特点.恋爱动机简单化.http://www.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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