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体制,心态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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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不是问题,体制才是问题
  
  近年来在各种突发事件,从安全事故、疫病爆发、环境灾难到社会冲突中,都可以发现因为基层官员可以隐瞒而导致事件恶化的情形,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并对瞒报者予以处罚,但收效不大。纯粹从理论上说,瞒报成为顽症,无论对政府的正常运作还是应对危机,都带来极大隐患,没有充分而且真实的信息,任何决策和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徒劳、错误甚至灾难。然而,瞒报屡禁不绝,根本原因不在于个别官员个人素质的欠缺,也不在于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自保,而在于现有体制的内在漏洞。
  所谓瞒报究其本质就是一个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概念。居上位的监管者需要掌握身处下位的被监管者的相关信息,才能作出各种决断,但对于社会层面发生的事情,下级掌握的信息总比上级多,在信息范围内上下博弈,上级肯定输的多,赢的少。要改变这种局面,只需采取一个办法,就是上级直接向下级官员之下的当事人收集信息,让信息通过直接通道或公共通道,而不是经过下级官员的层层过滤,进八监管和决策系统,便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瞒报现象。传统中国社会采用“密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密探本身是一种过滤机制,长远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现代社会采用公开、透明方式,更加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香港廉政公署在防范和惩治那些远比瞒报难以监管的腐败问题上,其绩效之高就因为公开、透明和民众的“零容忍”。
  信息即权力,如果事件当事人或底层民众的信息可以直接进入过程,对地方官员产生制约作用,客观上意味公众掌握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管大权。信息掌握和监管权力两种资源配置达到一致,瞒报不但难了,也没有了多少价值。问题在于,在现行体制下,公众即使掌握了信息,也无法行使监管,因为信息通道不存在,民众想让上级主管部门不相信瞒报影响都办不到。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举报困难,上访被拦截,媒体被封堵,更有好不容易受到问责的官员,不久就被起复任用甚至高升。在如此对待公众的信息,如此不接受民众的监管,如此法外“用情”的体制下,再讨论瞒报是否需要惩治,能否根除,已经完全没有意义,因为瞒报的目的已经不需要瞒报这种手段便可以达到,再对瞒报兴师动众,何必?
  可是,既然不必瞒报,下级官员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不是为自己瞒报,而是为了上级。只要上级知道他们是为上级而瞒报,那绝不会追究瞒报,还要帮助一起瞒报,更要为了瞒报而给以褒奖。即使被揭穿受到处罚,风头过后,也会尽快给以丰厚回报。所以,瞒报必是“窝案”。说到底,瞒报不是瞒上级,而是瞒公众,但惩治瞒报的不是公众,而是上级。瞒报的受害者无能为力,惩治瞒报的权力掌握在受益人手里,如此格局下,瞒报怎么可能销声匿迹?反过来,要清除瞒报,除了把信息表达权和官员监管权交给公众之外,还有什么可行、可靠和有效的方法?
  
  多维解读瞒报黑智
  
  屡禁不止的官员瞒报,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传统文化下的瞒报心态。官员瞒报有两怕,一怕丢脸,二怕丢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心理中,家丑是不可外扬的,面子心理是根深蒂固的,从黑社会老大到士工农学商莫不如此,旧上海滩的流氓大亨杜月笙有句名言,他这一辈子吃“三碗面”:情面场面脸面——说到底还是一碗面:“面子”。面子是一种外部社会对我的评价,于是乎,负面的公共事件发生了,官员们首先考虑的是以瞒为先,避人耳目,能瞒则瞒,能拖则拖,“瞒”成为传统官场的黑智。
  丢脸与丢官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官员瞒报的“两怕”——实际上归根结底是怕丢官。而之所以怕丢官,无外乎是主政者主观上的过错,要么是监督过失,要么是官商利益勾结下的有意为之。
  按理说,官员职务上有了过错,丢官罢职被追究责任是再正当不过的事了,可是他为什么还要瞒呢?这显然要归结到“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上了。
  官员瞒报还有一个重要心理支撑点是侥幸心理,欺上瞒下,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可最后反倒是越描越黑,弄巧成拙。在相当的历史时期,有关瞒报的制度建设是落后和不完善的,影响了法律责任的追究,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员瞒报的从众心理。
  瞒报是一种错误的选择。犯罪计量经济学的主要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在他1968年发表的《犯罪与刑罚:经济学的探讨》一文中指出:人们之所以变成犯罪人并不是他们的动机和别人有什么不同,而是他们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犯罪行为的实施是一种理智决策的过程,潜在的犯罪人在他可能收集到的信息的范围内,考虑一切机会,选择可能付出的成本尤其是可能受到的刑罚风险最小,但从中获得的收益最高的犯罪行为加以实施。
  我们无法得知瞒报的黑数,但常识告诉我们,客观事实的发生总要在时空中留下这样那样的痕迹,尤其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在今天这样一个互联网发达的信息时代,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瞒报成为“裸瞒”。事实证明,官员瞒报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其行为影响了政令的畅通和行政的统一性,影响了及时处理和控制事态的发展,使我们应对危机处理付出了更大的代价。报与不报考验着中国官员的心智和职业道德伦理和法律素养。
  对于瞒报不必过于悲观。是什么力量驱使苏格拉底能够越狱但却从容地选择服从雅典的法律饮鸩赴死?是信仰,对法律的信仰;虽然他对雅典的社会制度的批判丝毫不影响他对雅典法律的内心遵从,这就是信仰的力量;在一个缺乏法治文化本土资源的国度,如何培植国民的法律信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过,我们似乎也没有必要对近期多是重大事件被瞒报一类的违法现象过于悲观,违法犯罪也是一柄双刃剑,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附录标题为“关于一切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的辩护论见解”一文中写道:“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这就像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
  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官员瞒报,能瞒报到何时?我们有理由乐观地拭目以待。
  
  以另—种视角看待政府官员瞒报事故
  
  最近几年人们对频发的安全事故并不陌生,矿难、食药安全、在建工程事故等等,每一次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与这些事故同时被报道的往往是政府官员对事故采取瞒报或者谎报的揭露。事故发生后本应当及时上报,才能及时采取救援和妥善处理,这几乎是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而且根据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但事实上 很多事故在发生后并没有得到及时报告,而是存在人为的瞒报、谎报的情形。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也相继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对《刑法》进行修订,规定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以犯罪处罚。但某些政府官员却为何胆敢以身试法、依旧故我呢?
  对政府官员瞒报事故的现象,时下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瞒报事故的原因在于官商勾结,当地官员与企业主结成利益共同体,官员充当了某些非法企业主的保护伞,甚至有的官员还直接指使、参与事故的瞒报。对此笔者并不否认,某些地方官商勾结、利益勾连确实存在,对他们当然要以党纪国法严惩不贷,还百姓朗朗青天。不过,在被瞒报的事故中,笔者也发现有些事故并非人为所致,而是由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引起,当地政府官员却也同样瞒报,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比如2006年7月20日央视《东方时空》记者从洪灾前线湖南资兴县采访时发现,当地县政府上报给市里的失踪和死亡人数存在重大瞒报和失实的情况,数字相差三倍之多。对于这种难以抗拒的天灾,其发生与当地政府官员并无多少关联,而官员却选择瞒报,实在有违常理。不过,仔细想一想,他们的做法却又有其一定“理由”,选择瞒报与我国目前存在并实施的官员考核中某些制度不无关系。不少地方崇尚并大力宣扬考核评判中采用“一票否决制”,就是以某一方面的得失作为衡量被考核者整体工作的评判依据,这就意味着只要被考核者在某项工作中有过失,则对他负责和实施的全部工作范围内的考核都将是不合格,这也意味着他在升迁、评奖、加薪等方面全面受阻,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地方“一票否决”制度中的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要求被考核单位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这一评价制度实际上使得那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就将面临报告还是瞒报的两难境地。如果及时报告了事故情况,则无法完成上级的考核要求,同时还要接受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处理;如果选择瞒报,虽然可能面临一旦被揭发后党纪国法的严惩,但如果侥幸未被揭发,则在考核中能顺利过关,个人仕途也不至于受影响。思前想后之余,自然会有部分政府官员宁可冒后者之风险也要豁出一把,在这些人看来瞒报倒也成了事故发生后的“理性选择”了。因此,笔者以为改革当前官员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尽合理之处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故的瞒报谎报。
  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将直接影响事故的救援工作,也将为今后防止和减少同类安全事故提供宝贵经验。实践中事故瞒报的原因复杂,若全部归结为官商勾结违法犯罪可能失之于片面,也有目前我们考核评价机制不合理的因素。其实,要防止事故瞒报的发生,我们就必须坚持对事故处理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精神,准确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清责任,真正做到有过者必受罚,无过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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