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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影观众利益,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电影创作生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国公映(含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下同)商业性国产和进口电影(含电影录像片、电影视盘等——下同),均需申报国家电影审查机关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电影,禁止以任何形式公映.第三条审查范围,包括:故事片(含戏剧艺术片)、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电影预告片及以上各片种复制的电影录像片、电影视盘等.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为国家电影审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