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登记事项的立法确定——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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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事项的确定,应审视并基于其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即哪些营业信息对营业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国家、社会是重要的,进而对其作出各种交易或公共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或制约效应,这样的营业信息就应当纳入并确定为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范围。鉴于现行商事登记事项中的分类立法、分别规定、分散管理等零、散、乱现象,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或《商事登记条例》在确定商事登记事项范围时,应吸取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的各自优势,克服其固有不足;在具体事项的设定上,可通过“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任意性登记事项”“禁止性登记事项”三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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