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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