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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在学校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学生、教师与高等院校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就是一个鲜明的反映。这表明已有的国家相关法律中,高等院校的性质和定位已滞后于高教事业的发展形势。为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高校的自治主体地位,明晰高校的自治权力,尊重高校的理想选择,对大学提高办学水平来说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