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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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新执法方式,放大执法效果,以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9月以来,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未发生一起矛盾激化,未出现一起当事人上访申诉,双方当事人满意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研,找准工作切入点
  兴宁区检察院在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深入调研,集中力量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发现历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有近10%属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而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有约16%属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对这类案件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虽有教育惩罚作用,但对抗性因素并未有效消除,执法的社会效果就不能很好体现。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一旦判刑,较难正常回归社会。通过调研,厘清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为此,该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行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刑事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进行刑事和解工作。如宁某某盗窃一案,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在学校盗窃同学陈某某身份证和工行卡,到银行从卡内取出25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院受理后,鉴于宁某某实施犯罪时刚满16岁,是初次犯罪,作案后认罪悔过,社会危害不大,其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到学校了解宁某某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学习状况并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后,鼓励、引导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及双方家长真诚沟通、充分协商。通过亲情会面,形成良性互动,最后取得被害人家长的谅解。该院在落实好帮教方案后,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目前宁某某在学校表现较好。
  二、注重实效,明确工作出发点
  该院在推进刑事和解中,注重民生意识,始终坚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采取有效措施,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积极促成双方的刑事和解,努力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保障被害人经济利益,弥补被损害的关系,化解双方深层次矛盾的效果。一是做好和解前的调查和引导工作。在细致剖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境情况、矛盾起因、关系状况,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被害人的困难等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增强引导和解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和解,化解矛盾。二是做好和解中的权利保护。始终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认真核实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双方精神是否和解,纠纷是否得到平息,确保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补救办法与被害人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补救能力。三是做好和解后的修复和帮教工作,确保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通过和解,帮助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社区关系,化解了当事人及双方家庭、家族之间的深层次矛盾。目前,该院已对双方当事人为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同学朋友关系的6件案件适用了刑事和解结案,效果很好。如犯罪嫌疑人韦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韦某在兴宁区三塘镇六村韋村坡小竹林,利用扑克牌赌博被堂叔韦某某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在被害人伸手收扑克牌时被犯罪嫌疑人用砖头砸伤右手掌,致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同村的第三人一起到该院请求从轻处理。兴宁区检察院在综合犯罪嫌疑人的悔改表现及其愿意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在第三方公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按协议全额补偿被害人1300元,且双方承诺摈弃前嫌的情况下,适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韦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韦某的叔侄关系良好。
  三、健全制度,抓住工作着力点
  一是实行专人负责,纳入考评内容。为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有序开展,该院指定公诉科的一名干警专门负责刑事和解案件的备案审查和情况的收集、整理,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年度公诉工作考核,根据案件质量和效果评出“精品案”。二是制定规则,规范刑事和解工作。为使和解工作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2008年9月,该院制定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适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明确了刑事和解实行“形式自由、委托调解、监督审查”相结合的模式,调解机构为“公安机关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并逐一细化刑事和解工作启动、调解、审查、回访帮教等各项环节的具体要求,要求干警从案件的危害性、可和解程度、后续帮教措施等三个方面把握准适用范围;还适时邀请社区、学校、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社会机构和群众参与案件的公开审查、访谈等,避免刑事和解就是“以钱买刑”,“赔钱等于一切”现象。三是落实回访制度。该院始终以刑事和解是否有利于减少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安全感,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探索是否正确的衡量标准。为此,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单位、学校,了解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通过会面、调研访谈、书信来往等方式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进一步检查、督促、落实社会帮教措施,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切实做好不起诉决定后跟踪回访帮教工作,确保刑事和解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整合力量,把好工作结合点
  兴宁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立足检察职责,注重整合多方资源,坚持不包办、不主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走到一起、坐在一起,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建议合适主体对其调解,发挥好和解这一有效手段的积极作用。始终坚持和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对当事人委托调解的,通过参与调解会监督调解过程,同时对和解协议的是否履行进行核实。对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与双方见面,全面审查、核实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上,兴宁区检察院就采取委托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联来承担,让该所法律知识丰富,有爱心、细心、耐心的诊所学员负责。同时,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在和解过程及帮扶工作中,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家属、社区、村委、所在单位、学校的协助;在达成和解的案件处理上,充分与公安、法院沟通,取得共识;在制定帮教、矫正、预防等工作上,积极向城区党委汇报,与团委、妇联加强沟通,争取各方力量支持,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和解工作,切实为犯罪嫌疑人的新生改造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李某盗窃电脑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电脑退回失主,认真悔罪并赔礼道歉。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办案人员经调查和审查认为符合和解的条件,就主动到李某工作单位和所在的社区联系、沟通。在该单位领导表示可以让其继续留在原来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将安排专人积极帮助、监督其改造后,该院依法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经过回访,了解到李某得在一个宽松、无歧视的环境中改造自己,目前生活态度积极,工作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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