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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我一纸诉状递进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状告《新华字典》差错率高于1/10000是本“问题工具书”。由于《新华字典》4亿册的海量发行和全社会使用的普遍性,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和重视,他们共同关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你为什么要把《新华字典》推上被告席?”二是“《新华字典》有差错难免,你告它有理吗?”三是“《新华字典》是经典品牌,你能胜诉吗?”
2006年12月1日,婺城区法院一审判我胜诉。
第9版《新华字典》的错误率为“零”
我出生于1950年,是捧着《新华字典》长大的一代,曾经当过中学语文教师。1998年,我的外甥在一次语文会考中将“你又出丑了”的“丑”解释为“洋相”,被老师扣了2分,他耿耿于怀。他问我:“出丑’不就是‘出洋相’吗?但老师说《新华字典》解释得很清楚:‘出丑’的‘丑’是‘厌恶的,可耻的,不光彩的’之意。到底‘出丑’的‘丑’是什么意思?”
虽然自己由于对语言学知识缺乏而无法回答外甥所提的问题,但外甥的发问却使我对《新华字典》的释义产生了疑惑,从而促使我要对《新华字典》的释义作一番研读分析。
1999年9月29日,我在中华读书报上看到一篇4000字专门写《新华字典》的长文,题目是《一本错误率为琴的书》:“据商务印书馆一位负责同志介绍,在前不久的一次严格的大规模图书检查中,第9版《新华字典》的错误率为‘零’!”
我反复读这篇文章,潜意识里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我想,一本正文653页、收字近万个、全书60多万字的《新华字典》,怎么可能错误率为零呢?我以为,这样的炒作,既不利于《新华字典》自身的修订,更是人为地使广大的《新华字典》读者掉以轻心,坠入盲目崇拜的陷阱。
当年12月,我写出了《可怕的“零”错误率》和《我看98年版<新华字典>》两篇文章投寄给报社,泥牛入海无音信。
围绕《新华字典》我写了8都书稿等待出版
我想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语言学知识贫乏,佐证资料缺少,从而影响到所写文章的质量。于是,我先后买回了数千册四书五经类的古代典籍和全国各地出版社出版的字典和词典,以及专家学者的语言文字类论文专著,日以继夜地给自己“充电”。
2001年2月,我写了《经典与失误——浅说新版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释义》一文。既寄给了《新民晚报》,也寄给了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年3月11、18日,《新民晚报》分两次刊登了我的这篇文章。2001年3月23日,我收到了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表示感谢的来信:“20类问题,我们均已一一研究过。其中有一些意见我们修订《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辞书时将酌情采纳,其他一些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也将作为我们重要的研究参考。”
文章的发表、商务印书馆的感谢信,这两件事令我很兴奋,也对我质疑汉语工具书产生了极大的动力。
同年5月底,我又写出了近30万字的质疑书稿《<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义辨析800例》,邮寄给了商务印书馆总编室,表达了希望出版的想法。
寄出书稿后,自己对这几年所做的事进行反思,感觉到一下子质疑三部语文工具书是力不从心的,更不可能读深析透。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于是,我就调整思路,集中精力研究第10版《新华字典》。
2004年3月,我又写出了近30万宇的书稿《<新华字典>释义辨析》,亲自送往北京商务印书馆,交到了汉语编辑室编辑手中。与此同时,也请求他们帮助查找我3年前寄去的书稿。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从此商务印书馆就没有了下文。之后,我又先后写出了《质疑<新华字典>》、《<新华字典>释义错误例析》、《第10版<新华字典>析疑》、《第10版<新华字典>释义差错分类例析》、《疑义相与—解读第10版<新华字典>》等5部书稿,一共近200万字。并于2005年7月7日又将《<新华字典>释义错误例析》寄给了商务印书馆。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亲自给我的来信作批示
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文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也在附件中有详细的规定:“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标点符号差锚,每处计0.5个差错。”
我对《新华字典》的差错进行了分类统计。第10版《新华字典》正文653页、约66万宇。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允许最大差错率为1/10000,即66个差错,超过一个就是不合格图书。而现实中的第10版《新华字典》,差错率已高达5/10000以上。所以,我认为第10版《新华字典》是一本“问题工具书”。
然而,就是这样一本知识性差错、逻辑性差错、语法性差错、标点符号差错和体倒不规范之处俯拾即是的不合格语文工具书,却被人作为“错误率为零”、被出版者自喻为“释义准确,例证精当”,存世50多年,发行4亿多册,已成为共和国学生必备、人们常用的语文工具书。这个现状令人深感震惊,不寒而栗。
我认为,《新华字典》的质量问题不仅仅是《新华字典》的自身问题,而是“字”关学校师生,影响子孙后代,涉及汉语知识学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问题。也正由于想到了这一切,我才不知深浅地给《新华字典》的出版单位联系、去信、寄稿,直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我于2005年5月上书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石宗源,在石署长的批示和中国出版集团出版管理部的过问下,商务印书馆编辑部才不情不愿地将两部书稿退还了给我。他们的退稿信不仅对我的两书稿作全盘否定而且拒不认错,还极尽讽刺、挖苦、嘲笑之能事:“作者所指出的所谓‘错误、不妥和粗疏之处’,纯属误解,完全不符合汉语实际,与辞书编纂的基本知识相违背,几无可取之处,达不到出版要求。”
既然被迫跨出了诉讼这一步,我也决不后悔
我再一次致电商务印书馆总编室,再三请求与总编先生直接对话,但我的良好愿望再一次被粉碎。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我便走上了诉讼之路,请求人民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6年8月9日,我一纸诉状递进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把商务印书馆和金华市新华书店推上了被告席。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这完全是一个社会弱者在商务印书馆一逼再逼、没有退路的情势下被迫采取的无奈之举。但是,既然跨出了这一步,我也决不后悔。
我在诉状中说到:“原告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勘误工作,发现该书存在2255处知识性差错、逻辑性差错、语法性差错、体例性差错,以及数字使用、标点符号使用差错,编校差错率远远超过万分之五,已达到应由出版社收回的标准。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新华字典》的书款1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新华字典》书款的1倍即15元;3、判令被告承担勘误费6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06年12月1日,婺城区法院一审判我胜诉:任何合格产品都有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即使是法律也不例外,所以需要不断修正。《新华字典》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汉语工具书,更应当精益求精、不断进步。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003年10月在《新华字典第10版修订说明》中所称,“本次修订吸收了一些读者意见……欢迎广大读者继续提出宝贵意见”,这就是一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益求精、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本案所涉图书质量,是编校质量问题。对图书编校质量标准,我国有专门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原告的许多纠错建议已经为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出版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所采用,商务印书馆是实际受益人。只是基于对老一辈语言学家及辞书专家的尊崇等因素考虑,商务印书馆才对原告的劳动成果“不予认可”。原告的勘误行为占用了一定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勘误结果有利于出版社。作为实际受益人,商务印书馆理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勘误补偿费,以补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商务印书馆支付给原告陈丁祥勘误补偿费人民币1980元。
我认为品牌不是保险箱。昨天被看作品牌的东西,到了今天,不一定还是品牌。因为品牌是人创造的,一旦创造品牌的人捧着“品牌”山门坐大,目空一切,听不进半句逆耳之言,讳疾拒医,不思进取,那么,最好的品牌也会在这些人的手里丧失掉。
我希望通过我的维权诉讼,引发全社会对50多年来一直以“经典”、“品牌”和“零错误率”面目示人的《新华字典》质量的关注和重视。
所以,不管结果如何,我将无怨无悔,坚持到底!
编辑:靳伟华
2006年12月1日,婺城区法院一审判我胜诉。
第9版《新华字典》的错误率为“零”
我出生于1950年,是捧着《新华字典》长大的一代,曾经当过中学语文教师。1998年,我的外甥在一次语文会考中将“你又出丑了”的“丑”解释为“洋相”,被老师扣了2分,他耿耿于怀。他问我:“出丑’不就是‘出洋相’吗?但老师说《新华字典》解释得很清楚:‘出丑’的‘丑’是‘厌恶的,可耻的,不光彩的’之意。到底‘出丑’的‘丑’是什么意思?”
虽然自己由于对语言学知识缺乏而无法回答外甥所提的问题,但外甥的发问却使我对《新华字典》的释义产生了疑惑,从而促使我要对《新华字典》的释义作一番研读分析。
1999年9月29日,我在中华读书报上看到一篇4000字专门写《新华字典》的长文,题目是《一本错误率为琴的书》:“据商务印书馆一位负责同志介绍,在前不久的一次严格的大规模图书检查中,第9版《新华字典》的错误率为‘零’!”
我反复读这篇文章,潜意识里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我想,一本正文653页、收字近万个、全书60多万字的《新华字典》,怎么可能错误率为零呢?我以为,这样的炒作,既不利于《新华字典》自身的修订,更是人为地使广大的《新华字典》读者掉以轻心,坠入盲目崇拜的陷阱。
当年12月,我写出了《可怕的“零”错误率》和《我看98年版<新华字典>》两篇文章投寄给报社,泥牛入海无音信。
围绕《新华字典》我写了8都书稿等待出版
我想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语言学知识贫乏,佐证资料缺少,从而影响到所写文章的质量。于是,我先后买回了数千册四书五经类的古代典籍和全国各地出版社出版的字典和词典,以及专家学者的语言文字类论文专著,日以继夜地给自己“充电”。
2001年2月,我写了《经典与失误——浅说新版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释义》一文。既寄给了《新民晚报》,也寄给了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年3月11、18日,《新民晚报》分两次刊登了我的这篇文章。2001年3月23日,我收到了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表示感谢的来信:“20类问题,我们均已一一研究过。其中有一些意见我们修订《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辞书时将酌情采纳,其他一些至今仍有争议的问题也将作为我们重要的研究参考。”
文章的发表、商务印书馆的感谢信,这两件事令我很兴奋,也对我质疑汉语工具书产生了极大的动力。
同年5月底,我又写出了近30万字的质疑书稿《<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义辨析800例》,邮寄给了商务印书馆总编室,表达了希望出版的想法。
寄出书稿后,自己对这几年所做的事进行反思,感觉到一下子质疑三部语文工具书是力不从心的,更不可能读深析透。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于是,我就调整思路,集中精力研究第10版《新华字典》。
2004年3月,我又写出了近30万宇的书稿《<新华字典>释义辨析》,亲自送往北京商务印书馆,交到了汉语编辑室编辑手中。与此同时,也请求他们帮助查找我3年前寄去的书稿。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从此商务印书馆就没有了下文。之后,我又先后写出了《质疑<新华字典>》、《<新华字典>释义错误例析》、《第10版<新华字典>析疑》、《第10版<新华字典>释义差错分类例析》、《疑义相与—解读第10版<新华字典>》等5部书稿,一共近200万字。并于2005年7月7日又将《<新华字典>释义错误例析》寄给了商务印书馆。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亲自给我的来信作批示
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文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也在附件中有详细的规定:“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标点符号差锚,每处计0.5个差错。”
我对《新华字典》的差错进行了分类统计。第10版《新华字典》正文653页、约66万宇。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允许最大差错率为1/10000,即66个差错,超过一个就是不合格图书。而现实中的第10版《新华字典》,差错率已高达5/10000以上。所以,我认为第10版《新华字典》是一本“问题工具书”。
然而,就是这样一本知识性差错、逻辑性差错、语法性差错、标点符号差错和体倒不规范之处俯拾即是的不合格语文工具书,却被人作为“错误率为零”、被出版者自喻为“释义准确,例证精当”,存世50多年,发行4亿多册,已成为共和国学生必备、人们常用的语文工具书。这个现状令人深感震惊,不寒而栗。
我认为,《新华字典》的质量问题不仅仅是《新华字典》的自身问题,而是“字”关学校师生,影响子孙后代,涉及汉语知识学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问题。也正由于想到了这一切,我才不知深浅地给《新华字典》的出版单位联系、去信、寄稿,直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我于2005年5月上书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石宗源,在石署长的批示和中国出版集团出版管理部的过问下,商务印书馆编辑部才不情不愿地将两部书稿退还了给我。他们的退稿信不仅对我的两书稿作全盘否定而且拒不认错,还极尽讽刺、挖苦、嘲笑之能事:“作者所指出的所谓‘错误、不妥和粗疏之处’,纯属误解,完全不符合汉语实际,与辞书编纂的基本知识相违背,几无可取之处,达不到出版要求。”
既然被迫跨出了诉讼这一步,我也决不后悔
我再一次致电商务印书馆总编室,再三请求与总编先生直接对话,但我的良好愿望再一次被粉碎。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我便走上了诉讼之路,请求人民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6年8月9日,我一纸诉状递进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把商务印书馆和金华市新华书店推上了被告席。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这完全是一个社会弱者在商务印书馆一逼再逼、没有退路的情势下被迫采取的无奈之举。但是,既然跨出了这一步,我也决不后悔。
我在诉状中说到:“原告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勘误工作,发现该书存在2255处知识性差错、逻辑性差错、语法性差错、体例性差错,以及数字使用、标点符号使用差错,编校差错率远远超过万分之五,已达到应由出版社收回的标准。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新华字典》的书款1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新华字典》书款的1倍即15元;3、判令被告承担勘误费6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06年12月1日,婺城区法院一审判我胜诉:任何合格产品都有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即使是法律也不例外,所以需要不断修正。《新华字典》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汉语工具书,更应当精益求精、不断进步。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003年10月在《新华字典第10版修订说明》中所称,“本次修订吸收了一些读者意见……欢迎广大读者继续提出宝贵意见”,这就是一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益求精、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本案所涉图书质量,是编校质量问题。对图书编校质量标准,我国有专门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原告的许多纠错建议已经为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出版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所采用,商务印书馆是实际受益人。只是基于对老一辈语言学家及辞书专家的尊崇等因素考虑,商务印书馆才对原告的劳动成果“不予认可”。原告的勘误行为占用了一定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勘误结果有利于出版社。作为实际受益人,商务印书馆理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勘误补偿费,以补偿原告损失。判决被告商务印书馆支付给原告陈丁祥勘误补偿费人民币1980元。
我认为品牌不是保险箱。昨天被看作品牌的东西,到了今天,不一定还是品牌。因为品牌是人创造的,一旦创造品牌的人捧着“品牌”山门坐大,目空一切,听不进半句逆耳之言,讳疾拒医,不思进取,那么,最好的品牌也会在这些人的手里丧失掉。
我希望通过我的维权诉讼,引发全社会对50多年来一直以“经典”、“品牌”和“零错误率”面目示人的《新华字典》质量的关注和重视。
所以,不管结果如何,我将无怨无悔,坚持到底!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