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指导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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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行政指导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行政指导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军队占领日本期间所采用的间接统治手段。当时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军总司令部为谋求和平占领,常常以指示、警告、劝告、建议等方式向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日本接受其改造。为避免日本政府和国民的抵触反抗,即诉诸软性的"行政指导",而实质上却为命令。随着美军全部撤离日本,美日两国和平友好条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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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出生于新加坡华商之家,三岁时随父回广州芳村定居,受业于塾师、发蒙于旧学。十四岁时只身赴香港圣保罗书院求学,毕业后留港任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译员。1874年他自费留学,入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攻读法律,嗣后考授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不久,他返港从事律师工作,并于1878年为第八任港督轩尼诗任命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后又被聘为定例局(即今立法局)议员,从事立法、谘议活动,"凡所建言,兴利除弊,港政府多嘉
<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措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实施这一战略措施,必然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但是,在一个时期里,由于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冲击和震动,会刺激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手段发财致富的欲望,经济犯罪可能进一步增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打击经济犯罪怎样才能"搞准"呢?笔者认为,从大的方面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由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与澳门国际法和比较法学会举办的首次"区际司法协助研讨会",于1995年4月26日至29日在澳门召开。来自澳门、香港和中国内地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中国内地有6位专家学者(任继圣先生、杨大文教授、赵秉志教授、黄进教授、黄风先生、王小能副教授)应邀出席。这次研讨会围绕现阶段和"一国两制"时期中国内地、澳门、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和有一定开拓意义、有深度的研讨。本刊本期选发这次研讨会的5篇论文,以有助于读者了解和研究。经征得澳门国际
<正> 一、1993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民事诉讼法的颁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公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诉讼法学提出的新课题,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使我国民事诉讼学研究在1993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年,相继有一批较有学术价值教科书、专著出版,在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了百余篇论文。从研究内容看,除继续对民事诉讼法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外,还针对现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对实行市场经济出现的一些诉讼理论问题
<正> 一、市场经济呼唤刑法公平党的十四大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既定目标,市场经济也将成为我国经济的基本模式。市场经济是以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为条件、以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为基础并受市场机制调节和价值规律作用的经济。没有市场上的竞争,就不可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可言。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竞争则必须公平地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公平地竞争,才能保障各类经济活动主体所生产和需要的商品按照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在市场上等价交换,交换的状况才
<正> 引言自从国民政府于1987年11月2日起开放住台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间交流即渐次展开,第因两岸当局基于人道及互惠考虑,逐步放宽各种限制使得两岸关系一举突破过去30余年来之对峙与隔绝,促成大量民间往来活动,但亦因而衍生不少法制相容及法律适用之问题。本来此类问题向因涉及两岸当局各对统治权之坚持,在达成所谓"统一大业"之前,原难期有完全解决之策,然而彼此在此试探性接触时刻,既均有推展互动之诚意,在兼顾现实之下,亦无均不遗余力在谋求各种解决方案,诸如在1990年双方红十
<正> 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因此,有对缓刑制度及配套措施作反思的必要,进而探求完善的途径。
<正> 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侵害。为了遏止这种现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正式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现行刑法第176条和第177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几个新罪种。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事实证明,增设这一罪名是完全必要的,它对于遏止挪用公款罪的恶性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还有欠妥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仅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检讨性意见,供立法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