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之后查明来源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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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考虑到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以及侦查手段的欠缺,有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无法收集到非法所得的确凿证据,为防止嫌疑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设定的一种补救措施。但是,此罪是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财产的非法来源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那么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又查清行为人财产的真实来源,或者嫌疑人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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