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离不开对当下中国社会情境的准确把握。为此,应当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模式转换,增进行政诉讼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厘清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在突出个性的基础上兼顾二者的共性;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彰显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本质属性;适时强化行政审判机能,实现行政审判权由司法克制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的递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