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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关于其具体内容、证明价值、证据地位并不明确,而取证、质证、认证程序等方面缺乏制度化规定.2 0 1 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导入相关程序装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但尚遗留部分基本问题没有解决,影响其实践运行效果.为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本身和现实情形,以期重新界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为后续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补上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