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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后审计决定下发之前,自行纠正了审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如果遇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