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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旧派与新派的刑法思潮并评价各自优劣得失的基础上 ,指出意图糅合二者之长的并合主义刑法观由于只体现在刑罚论而未涉及刑法的核心———定罪 ,因而未能真正消除新旧学派存在的问题。刑法学应该建立起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并重、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二元因素为定罪与量刑机制的体系 ,即人格刑法学 ,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