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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大到超市、商场,小到美容美发店、擦鞋店,都纷纷发行自行设计的会员卡以招揽顾客。这些会员卡多以提供优质服务、享受折扣优惠等条件吸引消费者,收费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记者经调查了解到,由于发卡企业倒闭、甚至有企业恶意借发卡套钱,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的案例近两年来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些专家认为,没有监管的“会员制”会给消费者及我国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危害,有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以防止“会员制”异化成为非法集资。
企业“快速死亡” 会员费“人间蒸发”
沈阳市民赵女士没想到,原本是图方便特意花钱办的会员卡,反而为自己带来了麻烦。两年前,赵女士在沈阳市客来多超市花200元办了张会员卡,当时超市工作人员承诺,办卡不仅可以享受超市的特价优惠,在春节过年时还可凭卡方便购物。谁知办完卡不到两个月,客来多超市突然停业,赵女士及许多消费者的会员卡因此变成了一张废纸。
两年来,赵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投诉,但客来多经营者早已不知去向。
赵女士的经历不是个例。2005年3月份,中国普尔斯马特超市倒闭后,全国19个省、区、市的10万余名会员约上亿元的会费打了“水漂”。据了解,普马除了发行80元、100元、120元三种普通会员卡外,在北京、贵州等地还有消费资金额较大的“金卡会员”。这种消费“金卡”,由于能享受以优惠价格购买进口商品的权利,曾受到许多“富人”阶层消费者的追捧。而在超市关门时,这些消费者的卡里还存有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的金额。
给顾客办会员卡似乎成了美容行业“行规”。在美容小姐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很少有消费者不动心。而据辽宁省美容美发商会介绍,当地每年有近30%的新开美容院当年“死亡”,“快速死亡”的美容院因大肆发放美容会员卡而导致纠纷不断。辽宁省美容美发商会会长陈宝岩说,由于会员卡消费周期长,资金总额较大,加上少数美容院在办理大量美容卡后就 “蒸发”了,给整个美容行业的诚信经营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会员制无监管 会员卡满天飞
“会员制”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已受到超市、家电行业、连锁经营企业等领域的普遍青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信息部主任杨青松介绍说,会员制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销售额,降低流通业经营成本。同时,正规运行的会员制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实惠、更方便的服务。
然而,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企业发放会员卡、收取会员费并没有任何有效监管措施,企业随意收取会员费,办理会员卡使这一市场十分混乱。记者在沈阳市太原街地下商业广场的指甲护理广场采访时发现,这里数百家开展指甲护理服务的摊位上,每家都可以办理“会员卡”。这些所谓的“会员卡”不过是一张小纸片,正面印上摊位的服务项目及一个固定电话号码,背面画了些表格。按照服务人员的说法,顾客每消费一次就划掉一小格。每张会员卡收费80元至100元不等,顾客可以凭卡享受折扣。
沈阳药科大学大四学生小宁给记者展示了一张更简陋的“会员卡”,就是一个电话号码加上30个方格。她介绍说,这是一个学校附近卖盒饭的摊贩给办的,100元一张,吃盒饭比不办卡每份要便宜1元,不少同学都办了卡。
无论是小经销商、个体经营户还是正规企业,都可以自行发卡、自行规定收费标准。记者采访的商业部门、工商部门等一些管理部门表示,目前这部分监管功能还没有任何行政授权,也缺少法律依据。因此,这些部门对企业收取会员费行为的监管,仅限于小规模发布不定时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办理会员卡。化妆品经销商李某说,企业向公众发放会员卡,凭借的是企业信誉,不需要政府部门过分监管。
然而,不监管不但助长了许多中小经营者随意发放会员卡的行为,而且消费者受骗后维权也面临求告无门的状况。北京消费者张女士2005年2月花1500元办了一张美容消费年卡,但不久后美容俱乐部突然关门。张女士觉得自己不能不明不白地当“冤大头”,于是找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认为,这家美容店已经注销了,经营者也跑了,丢了的钱没有找回来的希望,建议张女士报警。于是张女士到派出所报案,但民警告诉她,派出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这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找法院。
张女士说:“就算写了诉状告到法院又有什么用呢?经营者找不到,法院的诉状都送不出去!”
让会员制“入轨”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律师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汉宇认为,企业通过发放会员卡,随意向公众收取费用,容易演变成一种非法集资的手段,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健全法规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法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恶意圈取资金。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郭志军教授认为,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不能轻易接受企业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社会诚信度、知名度不高的企业,更不应轻易办理收费会员卡。
而对这一商业行为的监管,首先,应健全准入机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袁家方认为,对发行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标准,需要有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标准把关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对企业发行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的规模建立审批、准入制度。
其次,对于大规模发卡企业的运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通过对连锁企业往来账及财务定期审查等方式,防止企业经营者借发卡圈钱。
第三,建立对失信企业的惩罚、追究责任体制。企业发放会员卡,是以自身商业信用和经营能力对消费者享受服务的承诺。郭志军教授认为,应尽快制定商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规范商业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等,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诚信经营环境,铲除恶意收取会员费等企业失信行为生存的土壤。
企业“快速死亡” 会员费“人间蒸发”
沈阳市民赵女士没想到,原本是图方便特意花钱办的会员卡,反而为自己带来了麻烦。两年前,赵女士在沈阳市客来多超市花200元办了张会员卡,当时超市工作人员承诺,办卡不仅可以享受超市的特价优惠,在春节过年时还可凭卡方便购物。谁知办完卡不到两个月,客来多超市突然停业,赵女士及许多消费者的会员卡因此变成了一张废纸。
两年来,赵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投诉,但客来多经营者早已不知去向。
赵女士的经历不是个例。2005年3月份,中国普尔斯马特超市倒闭后,全国19个省、区、市的10万余名会员约上亿元的会费打了“水漂”。据了解,普马除了发行80元、100元、120元三种普通会员卡外,在北京、贵州等地还有消费资金额较大的“金卡会员”。这种消费“金卡”,由于能享受以优惠价格购买进口商品的权利,曾受到许多“富人”阶层消费者的追捧。而在超市关门时,这些消费者的卡里还存有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的金额。
给顾客办会员卡似乎成了美容行业“行规”。在美容小姐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很少有消费者不动心。而据辽宁省美容美发商会介绍,当地每年有近30%的新开美容院当年“死亡”,“快速死亡”的美容院因大肆发放美容会员卡而导致纠纷不断。辽宁省美容美发商会会长陈宝岩说,由于会员卡消费周期长,资金总额较大,加上少数美容院在办理大量美容卡后就 “蒸发”了,给整个美容行业的诚信经营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会员制无监管 会员卡满天飞
“会员制”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已受到超市、家电行业、连锁经营企业等领域的普遍青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信息部主任杨青松介绍说,会员制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销售额,降低流通业经营成本。同时,正规运行的会员制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实惠、更方便的服务。
然而,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企业发放会员卡、收取会员费并没有任何有效监管措施,企业随意收取会员费,办理会员卡使这一市场十分混乱。记者在沈阳市太原街地下商业广场的指甲护理广场采访时发现,这里数百家开展指甲护理服务的摊位上,每家都可以办理“会员卡”。这些所谓的“会员卡”不过是一张小纸片,正面印上摊位的服务项目及一个固定电话号码,背面画了些表格。按照服务人员的说法,顾客每消费一次就划掉一小格。每张会员卡收费80元至100元不等,顾客可以凭卡享受折扣。
沈阳药科大学大四学生小宁给记者展示了一张更简陋的“会员卡”,就是一个电话号码加上30个方格。她介绍说,这是一个学校附近卖盒饭的摊贩给办的,100元一张,吃盒饭比不办卡每份要便宜1元,不少同学都办了卡。
无论是小经销商、个体经营户还是正规企业,都可以自行发卡、自行规定收费标准。记者采访的商业部门、工商部门等一些管理部门表示,目前这部分监管功能还没有任何行政授权,也缺少法律依据。因此,这些部门对企业收取会员费行为的监管,仅限于小规模发布不定时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办理会员卡。化妆品经销商李某说,企业向公众发放会员卡,凭借的是企业信誉,不需要政府部门过分监管。
然而,不监管不但助长了许多中小经营者随意发放会员卡的行为,而且消费者受骗后维权也面临求告无门的状况。北京消费者张女士2005年2月花1500元办了一张美容消费年卡,但不久后美容俱乐部突然关门。张女士觉得自己不能不明不白地当“冤大头”,于是找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认为,这家美容店已经注销了,经营者也跑了,丢了的钱没有找回来的希望,建议张女士报警。于是张女士到派出所报案,但民警告诉她,派出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这属于民事纠纷,应该找法院。
张女士说:“就算写了诉状告到法院又有什么用呢?经营者找不到,法院的诉状都送不出去!”
让会员制“入轨”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律师行业协会副会长李汉宇认为,企业通过发放会员卡,随意向公众收取费用,容易演变成一种非法集资的手段,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健全法规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法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恶意圈取资金。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郭志军教授认为,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不能轻易接受企业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社会诚信度、知名度不高的企业,更不应轻易办理收费会员卡。
而对这一商业行为的监管,首先,应健全准入机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袁家方认为,对发行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标准,需要有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标准把关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对企业发行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的规模建立审批、准入制度。
其次,对于大规模发卡企业的运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通过对连锁企业往来账及财务定期审查等方式,防止企业经营者借发卡圈钱。
第三,建立对失信企业的惩罚、追究责任体制。企业发放会员卡,是以自身商业信用和经营能力对消费者享受服务的承诺。郭志军教授认为,应尽快制定商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规范商业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等,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诚信经营环境,铲除恶意收取会员费等企业失信行为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