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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8日,楚雄州农科所来文报告云南省农业厅,有部分单位大量繁殖、生产和销售该所水稻品种楚粳24号及楚粳27号,其行为已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请求省农业厅对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解处理。这是我省自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的首例案件,我厅对此案极为重视,及时予以立案,并本着“解决问题、重在教育、加大宣传”的原则,决定厅科教处牵头成立由科教处、法规处、种植业处、省种子管理站有关人员组成的调解处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