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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不发达市场环境和立法习惯,对限额以上工程项目采用统一的强制标准。论述品种的规制与自选结合、人和物的担保共存的操作机制,包括建筑许可责任和总包付款的强制保证担保,履约、分包商和杂项等自选约定担保和强制保额标准。指出了公共项目只能在法定框架内行使大业主自治要求,应当调整的关系和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