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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依法具有了特定领域的立法权限,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成为一种趋势。然而,由于没有一部统筹全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行业上位法,所以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术语标准及其解释,这给地方立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地方立法面临如何界定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如何衔接上位法、如何取舍同位法、如何规范使用文字语言等难题,需要加快完善文明行为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