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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该条款排除特定责任人员在面对危险时为本人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缺失,有损正当人权保障,同时造成刑法规定体系内的混乱。事实上,对特定责任人基于本人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做出完全限制,变动本条款不会导致特定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从而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