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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行刑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这个规定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界的困惑。国家机关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其实施职务行为时只是代表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其意志为国家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其非职务行为不体现国家权力,受民法等其他法律调整。如果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开展职能活动。假如对机关实行罚金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