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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末年,为应对内外交困的政治局面,清廷先后宣布实施新政和预备立宪,两项改革均以官制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相应地带来了官制立法的较大变革。历经七年,传统官制的形式特征逐步淡化,机构设置和职官选任均有较大突破,但是,受自身既得利益的羁绊,清廷的官制立法改革多流于形式,官吏选任当中的等级特权、中央集权以及民族歧见仍然未得改变,其作为传统专制政治文化组成部分的根本性质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