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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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1997年《刑法》新设合同诈骗罪以来,合同诈骗罪就因在司法实践中常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犯罪主体,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谈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民事欺诈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此条规定的(五),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兜底条款”,又称“堵截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其范围又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但是,现行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没有继续沿用该司法解释的“利用经济合同”用语,而只是用了“合同”一词。此处删去了“经济”二字,无疑扩大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可解释范围。从《刑法》的结构理解,合同诈骗罪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应该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则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益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应不在该罪“合同”之列。
  那么,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他的合同是否应该包含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内呢?根据刑法目的解释,该条是规制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那么,与经济合同相对而言的民事合同无疑也应该被包含在此条规定的“合同”中。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有无形式要件的要求呢?随着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包括书面的,还应包括口头合同,以及现在出现的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1。但从证据的客观性上来说,口头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被认定,因此也就失去了其存在意义。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如何界定?个人实施和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区别在什么地方?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以刑法第30条的规定为基准,按照理论界通常的理解,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可综合参考《民法通则》与《刑法》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均不属单位犯罪。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这种情形也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应该怎样区分?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从来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差别甚微,有时甚至难以觉察。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
  何谓民事欺诈?我國民法学者认为,它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者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实际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而且按照责任竞合的规则,对合同诈骗的行为人除了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外,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此,从广义或一般意义上讲,合同诈骗罪行为也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合同诈骗罪认定意义上所说的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个范畴,显然在观念和法律上都是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有人认为,合同诈骗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仅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条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较大,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两者的故意内容、行为手都没有质的区别。这种观点严重混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者的本质,显然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理论上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1)主观目的不同。即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3)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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