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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京审判作为国际特设刑事法庭,是国际刑事审判的早期模式,这一针对二战战犯而设立的国际法庭,抚慰了人们那段痛苦的记忆。本文从国际组织角度,由其设立到审判过程,围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旨在从回顾中梳理出它在国际刑事审判发展脉络中的贡献和教训。
关键词东京审判 国际刑事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31-01
一、东京审判情结
二战给世界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代表所有受害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讨伐,不仅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更是国际正义对侵略罪行的审判。”①但不可忽视的是,因美国全球战略而使日本天皇逃脱了战争责任的追究,一些甲级战犯也逃过了制裁。参加当年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曾回忆:“那是一场差强人意的审判,留有众多遗憾。”但这就是真实的历史!作为早期模式,从对纽伦堡审判的继承到对国际刑事审判组织发展所做贡献,在这一发展脉络中东京审判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的法律依据
“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194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反攻之年,当美国投下了两颗原子弹后,驻日盟军总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便下令逮捕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39名甲级战犯。随后同盟国在东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美中苏等11国为原告,以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为被告,基于正义和平的原则以及国际公法和习惯进行公开审理。
分析东京审判必不可少的就是把它与纽伦堡审判相比较,“远东法庭组建的根据是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与授权,而纽伦堡法庭的设立则是根据协约的规定。”②
这些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以及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而后一决议也使《波茨坦公告》中的投降条款更加具体务实。“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上,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麦克阿瑟,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依据”,③而这个依据便是这项外长会议的决议。此外,特别要提到的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既是法庭设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审判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特殊性
东京审判作为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围绕《宪章》的题材是广泛的。而引起了我兴趣的历史片段却是法官席次之争。
1946年4月十一国法官齐聚东京,而一个无法回避的敏感问题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法官的座位将按什么顺序来排列?梅汝璈先生回忆道: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
也许读者并不能马上看出问题,但中国法官梅汝璈却气愤得不能接受这种安排,愤然离开了会议室并脱下黑色的丝质法袍。梅先生深知按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作为陪衬,而表面上看来似乎也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但其实是暗藏阴谋。
梅先生回忆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的确,这绝非小题大做,这关系到国家的地位和荣誉。在接下来的事件发展中,庭长为了平息事态曾两次到梅汝璈的办公室反复劝说,在一次次周旋中梅汝璈据理力争终于使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签字国顺序安排。
其实,位次之争的直接原因在于《宪章》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这便留下了可乘之机。仔细回顾当年庭长劝说梅汝璈时的几段话,可以提供我们更多的思考空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可憾的。”
这段带有威胁性口吻的话语中,似乎透露出了一种最高统帅拥有可以干预司法的权威,甚至是凌驾于司法权之上。通过这段话,远东国际法庭在组织上受制于盟军最高统帅的现实就可见一斑了。“美方人员起草了宪章,并获得了麦克阿瑟的通过。由检察方来起草‘法律’,又由一个行政机构——盟军最高统帅来颁布签署,行使立法权,这对于我们知所道的西方‘三权分立’而言,的确有些匪夷所思。”④孟德斯鸠曾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⑤
座次之争表面看只是《宪章》内容的缺位但背后大有玄机。独立性,在司法组织中如果得不到保证将先天不足。从这一角度来看,东京审判显然不是正面的范例,但这一教训对于之后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无论是临时性的国际法庭,还是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都必须使它们脱离强权政治的影响和干预而保持独立性。
东京审判或许是一场充满遗憾的审判,但这些并不会使它的胜利意义大大折扣,不会磨灭这场史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在国际关系发展、确立国际法重要原则、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问题上的重大贡献。历史的经验与缺陷的相伴存在,也将为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审理国际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借鉴之源。
注释:
①梅朝荣.把东条英机送上绞刑架的中国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②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③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④阮啸.东京审判中的国际刑事司法独立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1).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4.155.
关键词东京审判 国际刑事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31-01
一、东京审判情结
二战给世界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代表所有受害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讨伐,不仅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更是国际正义对侵略罪行的审判。”①但不可忽视的是,因美国全球战略而使日本天皇逃脱了战争责任的追究,一些甲级战犯也逃过了制裁。参加当年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曾回忆:“那是一场差强人意的审判,留有众多遗憾。”但这就是真实的历史!作为早期模式,从对纽伦堡审判的继承到对国际刑事审判组织发展所做贡献,在这一发展脉络中东京审判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的法律依据
“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194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反攻之年,当美国投下了两颗原子弹后,驻日盟军总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便下令逮捕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39名甲级战犯。随后同盟国在东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美中苏等11国为原告,以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为被告,基于正义和平的原则以及国际公法和习惯进行公开审理。
分析东京审判必不可少的就是把它与纽伦堡审判相比较,“远东法庭组建的根据是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与授权,而纽伦堡法庭的设立则是根据协约的规定。”②
这些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以及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而后一决议也使《波茨坦公告》中的投降条款更加具体务实。“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上,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麦克阿瑟,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依据”,③而这个依据便是这项外长会议的决议。此外,特别要提到的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既是法庭设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审判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特殊性
东京审判作为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围绕《宪章》的题材是广泛的。而引起了我兴趣的历史片段却是法官席次之争。
1946年4月十一国法官齐聚东京,而一个无法回避的敏感问题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法官的座位将按什么顺序来排列?梅汝璈先生回忆道: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
也许读者并不能马上看出问题,但中国法官梅汝璈却气愤得不能接受这种安排,愤然离开了会议室并脱下黑色的丝质法袍。梅先生深知按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作为陪衬,而表面上看来似乎也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但其实是暗藏阴谋。
梅先生回忆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的确,这绝非小题大做,这关系到国家的地位和荣誉。在接下来的事件发展中,庭长为了平息事态曾两次到梅汝璈的办公室反复劝说,在一次次周旋中梅汝璈据理力争终于使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签字国顺序安排。
其实,位次之争的直接原因在于《宪章》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这便留下了可乘之机。仔细回顾当年庭长劝说梅汝璈时的几段话,可以提供我们更多的思考空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可憾的。”
这段带有威胁性口吻的话语中,似乎透露出了一种最高统帅拥有可以干预司法的权威,甚至是凌驾于司法权之上。通过这段话,远东国际法庭在组织上受制于盟军最高统帅的现实就可见一斑了。“美方人员起草了宪章,并获得了麦克阿瑟的通过。由检察方来起草‘法律’,又由一个行政机构——盟军最高统帅来颁布签署,行使立法权,这对于我们知所道的西方‘三权分立’而言,的确有些匪夷所思。”④孟德斯鸠曾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⑤
座次之争表面看只是《宪章》内容的缺位但背后大有玄机。独立性,在司法组织中如果得不到保证将先天不足。从这一角度来看,东京审判显然不是正面的范例,但这一教训对于之后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无论是临时性的国际法庭,还是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都必须使它们脱离强权政治的影响和干预而保持独立性。
东京审判或许是一场充满遗憾的审判,但这些并不会使它的胜利意义大大折扣,不会磨灭这场史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在国际关系发展、确立国际法重要原则、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问题上的重大贡献。历史的经验与缺陷的相伴存在,也将为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审理国际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借鉴之源。
注释:
①梅朝荣.把东条英机送上绞刑架的中国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②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③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④阮啸.东京审判中的国际刑事司法独立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1).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