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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资料和实地考察,比较分析了英格兰足球联赛在不同时期的两种治理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当足球联赛成熟度比较低时,俱乐部及其联赛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绩效风险,职业足球联赛选择关系治理机制比较恰当;当足球联赛成熟度比较高时,联盟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合作风险,足球俱乐部联盟应该选择正式的合约治理机制。该研究带给我国足球联赛的启示是:联盟是否存在及其治理机制与联赛成熟度是对称关联的,现阶段我国应该致力于提高足球联赛提供的产品质量,而非一味地追求成立足球俱乐部联盟。